適宜香港地區
使用之

適宜香港地區 使用之 華倫泰憲法

序言

為達成
實行合理之民主制度,
促進大眾資本平等
培養健全之國民,
保存我國 Chinese 文化
護佑所有民眾之基本人權,
並且
保護我國之自然環境,
余,
Hong Kong 之人民,
依循天地之運行與主上所授意,
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自由、快樂,
宣示同意遵從此憲法所訂定之規範:

華倫泰憲法的宗旨為使民權與理性並存,在人民與資本之間創造經濟平衡,使人民依其各別才能天賦適得其所,傳承我們的語言及文化,並捍衛我們的國土、海域、各項資源、以及我們賴以生存之自然環境。

第 I. 條
成為人民代表者之依據

第 I.篇     選任

第 1.節   於司法中成立中立的單位, 由人民與司法共同監督政府, 主持公平、公開、公正之辯論與選舉程序:

華倫泰憲法提議於司法部門中設立中立的單位,來主持選舉。政治黨派將不在再得以操控選舉、惡意排擠候選人、作假票、透過不合法的管道或與媒體協商利益來破壞選舉制度的正直性與安全考量。

…每位人民擁有用來進行線上選舉的個人帳號:

我國現行的選舉制度刻板而混亂,不具安全保障、引發許多民眾寧願棄選。依據華論泰憲法,每位國民將具有個人的選舉使用帳號,這將有助於使選舉過程更便利、鼓動國民積極投票、杜絕偽票、並且精準的計票。網路投票制度能確保每位國民只能投票一次。用此制度能終止選戰、確保得到最多選票的候選人順利當選。全國人民的監督能防止選票遭駭客更動,防止作假票。防止偽票產生亦可採用其他方式,例如每位選民選用兩種、由兩家不同公司製作出的投票軟體來選舉,再隨機從兩款軟體中抽選其中一款,看投票的結果,線上的選舉數據再與實體投票計票的結果作比對,等等。無論是使用何種方式,都必須在全民的認同下進行。

… 以統一的法規管轄全國轄區:

華倫泰憲法主張選舉規範(以及未來所有的法規)應為一致的,讓所有國民無論於何時何地都對於選舉法規保持清楚了解,即使遷居,也仍能透過網路投票制度,以個人的帳號來確保選舉之公平公正。人民沒有閒功夫去記好幾套不一樣的選舉規則。依據華倫泰憲法,一切法定條律都將俱一致性,目的在使人民對於自己的國家之政令瞭如指掌,保持熟悉,引發人民對政事的參與意願,使全民與政府零距離、零麻煩的一起解決問題及決定國家的未來走向。

…每一位合格候選人及每一場公投活動皆享有平等的待遇及曝光率:

所有的候選人將透過中立的選舉委員會舉辦的論壇及答辯活動,來向選民提出其各自的政論觀點,以此杜絕選舉一直以來由強勢黨派把持、媒體渲染、及有財力舉辦盛大造勢活動之候選人所操控。只有老百姓最清楚自己的日常所需。那些從不需為柴米油鹽操心,出門有司機接送,生活奢糜的人,是要如何對百姓的民生煩惱感同身受,遑論為民生問題提供完善的解決方案? 答案就是: 根本沒辦法。

… 禁止黨派操控選舉活動:

華倫泰憲法會使強勢黨派無法再玩弄選舉。選舉權由政治立場中立的單位管理,由其安排候選人之造勢活動與公平選舉。眼下,初選候選人名單是由國家及各州主席,以及參選政黨所屬的選舉委員會所把持,它們擅於阻撓非其所屬意的候選人公平參選。這些政黨大佬不但趨炎附勢,拼命支援能保住其個人利益的人選,還不擇手段的剷除其他對立之候選人。華倫泰憲法將禁止強勢黨派操縱選舉,並將選舉交由正統司法體制內的中立單位來執行。

政治選舉候選人將不再只能由政客的班底推出,也將不會是富豪或其他特權者才能行使的專利。

… 終止 黨內初選行為:

依據華倫泰憲法,州與州之間將不得為取得某種共同利益而左右推選候選人之程序。 這些初選團隊的目的為阻斷未參與任何黨派之獨立候選人、或小型黨派推出之候選人,獲得選民的認同或支持。初選團隊惡意的認可支持有參與初選的州,去非法排擠其他的候選人 (尤其是當自州的候選人因持者過少,而因此得不到助選援金時) 。華倫泰憲法將規定所有的州 ,在夏季的選舉過程中使用網路選舉,並在夏末就從候選名單中選出秋季要競選的候選人。

… 終止黨團成立:

華倫泰憲法禁止黨團參選。原因為,其違反公平原則,若選民未在其自行訂定的時間與地點參與選舉,則該選民之投票視為無效票。

… 禁止參選團隊共用資源:

華倫泰憲法禁止不同的參選人共用選舉資源(包括在不同的造勢活動上)。 此舉是為了阻止黨派或是擁有強大優勢及資源的團隊刻意排擠未參與任何黨派之獨立候選人,使每位候選人在立足點上是平等的。如此相互制衡,能確保 熱衷投入選前造勢活動者,特別是熱心的志工,不會毫不知情的被他反對的參選人所利用。舉例來說,一心支持候選人甲的熱心志工正在發放候選宣傳單,而在傳單當中,其實夾雜了候選人乙的傳單,熱心的志工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反而被他不支持的那一方所利用。無所求的熱心付出,反因選團或政黨欲謀利而被利用。華倫泰憲法訂定,個人可依其自由意願支持一到數位不同的候選人。華氏憲法亦嚴格的限制參選花費額度,使所有的參選者不得因具財富背景而占有優勢。

… 以非政治化方案 來取代 非公平性選區劃分:

華倫泰憲法將極力終止政黨擅自操控與劃分選區的貪腐行徑。明星黨團將不再被允許為其個別利益暗中劃分選區與選民,操控黨派輸贏,進而形成尸位素餐的國會,阻礙清流的發展。這種為個別利益而私下交易分配選區選民的行為被稱為 非公平性選區劃分選區(gerrymandering),這是造成司法僵局、阻礙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非公平性的選區畫分經常被當成政治手段來形成一黨獨大的局面。

… 使居住在鄉村、郊區、及都會區的居民皆能推選出最適當的代表:

華倫泰憲法保障各選區之選民能推選出最適當之代表人。都會區居民與自然環境接觸得較少,自然也對於大自然、農業相關議題的了解不夠深入。對於都會區的居民來說,有超市就等同有食物。相對的,鄉村與郊區居民對於捷運、公車系統及都會議題的了解度也不高。 鄉村區居民及都會區的居民對近郊區居民的生活訴求也一無所知。在地居民最清楚在地的訴求。所以各區的代表及議員應由生於斯長於斯、真正了解並能全心代表該區的人所擔任。這也是為什麼,雙議院中是由下議院處理地方性議題。華倫泰憲法主張人民代表及議員應為在地議題伸張,議員專攻國事議題,而立法委員則協調州際事項。如此,各區的人均能由最合適的代表為民服務。

… 將選民之社會經濟背景納入選舉考量:

選民的社會經濟背景若不納入考量,會一再地發生因利益勾結導致非公平選區劃分,特別是在都會區及近郊區。再一次強調,選民代表應由與選民生活息息相關的人來擔任。

第 2.節   要求參選公職、大法官及委任人員者須年滿二十五歲:

人類大腦在二十五歲時即發展成熟,年滿二十五歲的人也應有充分的人生歷練。因此,參選總統、副總統、州長、副州長、議員、立法委員、及高等法院大法官等職位者須年滿二十五歲。

… 年滿十八歲者須有十六年的時間是在 Hong Kong 居住成長:

華倫泰憲法為防止當選官員出賣國家,經選舉產生之公職職位將保留給生長於 Hong Kong 之公民參選。家鄉永遠是心靈的歸屬。人們對於自己出生成長之地會忠心維護 。同時有多位符合資格之 Hong Kong 居民欲角逐選舉職位,則不會有人貪圖為利益出賣國家。再者 ,我國參選公職的人員應對於我國的政府、文化、傳承及傳統習俗有深厚的認知和感情。我們 Hong Kong 族的人民充足,人才濟濟,還不須要非我 Hong Kong 族之人插足選舉。

… 需於其選舉所在轄區擁有合法戶籍並以居住十年以上:

勝選的區代表應當要比任何人都清楚該區的生活及訴求,因為他將向政府談論與該區密切相關的法規。要完全的通透了解一個地區的需求,起碼要在該地居住滿十年才能達成。

… 須得將個人及財務資訊交由複審法院之相關審查官查閱並且依其相關輕重程度作為公開資訊:

候選人須將其個人資料交由複審法院供審理,並將民眾應知的、與該職位相關的財務或其他相關個資公諸於眾。 複審法院也可於往後有必要時,公佈與候選職位不盡有關連,卻是當選人在職時期之個人資料。如同對狗仔隊要設立保密條款;公開當選公務員的個人資料對選民其實並沒有益處,除非會對他的職權有所影響。 而強制公開的缺點則將會使真正優良的人才流失, 因為其本人或家人、同事等相關人物會抗拒其個人資料須連帶性的被強制公開。舉例來說,候選人或當選人若每年從他私人經營的高爾夫球店有$5,000 的收入, 或是他每週去老人安養中心表演夏威夷呼拉舞可以多賺$500的收入,這些收入完全不違憲也沒有必要公開,除非發生大旱,憲法臨時規定高爾夫球場需節制用水。在這種狀況下,複審法院必定會採取公開個資的行動,在這種狀況下公開也才具有真正意義。

… 當選之公職人員每週須依職務內容工作至少四十小時 參與公眾或推廣活動及出差時數不包含其中:

那些自大的官員,花時間在高爾夫球場或作秀比在辦公的時間還多, 真是讓人受夠了! 他們花多少時間在做事? 去醫院探望病童不是工作。那是自我宣傳,就像主持典禮一樣。上述這些活動完全不能算在公職人員一週40小時的工時當中,出差時數亦然 。 我們希望當選的公職人員盡可能地避免出差。出差費時花錢並且削減了官員該在華府或是州首都為民工作的時間。所有的公職當選人員都應當付出每週40小時的實際工時。 這樣的安排讓人還有很多多餘的時間去進行公關活動、出差旅遊、或是打高爾夫球。公職工作可不是私人職業! 公職人員的宗旨就是為人民解除問題並避免擾民 。他們的責任是要推動強而有效的建樹及方案,執行圓滿,職務滿期之後就安份退位。這才是民主,我們要的不是封建王朝啊!

加班不得高於每週十小時 並且不得參與與職務內容有利益衝突之事務:

選民通常不支持企業人士轉跑道參選公職,甚至會將其列入黑名單中。為什麼呢? 因為選民無法接受公職人員同時身為企業主,他能在任期當中完全不挪時間照顧自己的生意嗎?連監督企業營運或是做企業顧問都不被允許。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一般人是不會願意為了四年的公職生涯,放棄他們一手創建的事業。企業領導人必須能一直掌握好企業的動脈, 否則企業會垮掉。有鑑於此,在華倫泰憲法下,身兼企業主的公職當選人每週得有十小時的緩衝時段,看是要用來打理企業、或是作一些其他維持身心健康的舒壓活動像是寫書 、錄製音樂、製作手工鞋 、 或是在華府開間特色餐廳都行 。舒壓對於工作量大的人來說,只有益而無害。這會使我們的官員們充滿幹勁並且避開利益衝突。一週只占用十小時的,等同於維持一個小嗜,無傷大雅。

所以呢,看看當下在管理我們的國家的是一群甚麼樣的人? 是一群搶錢又不怕死的魯蛇。這是我們想要的嗎?

第 3.節   將候選人與選民的公開互動安排在夏季時段,九月一日決定參選者名單,選舉於十一月三日照常舉辦。所有造勢活動不得於六月一日前舉辦:

每年的六月一日即進入華倫泰憲法所規劃的”競選季”,候選名單及公投活動將於此時公開,民眾有充裕的時間在九月一日選舉前好好的觀察局勢。我們現今遵循的兩年一輪選舉制度太漫長了,會迫使候選人花太多時間在選前準備工作上,反而降低了他們在實務工作上的貢獻。這正是華倫泰憲法主張四年一選,而非兩年一選的原因。候選人也將不必再為籌款煩惱。貪腐的籌款陋習將完全從選舉中剔除,也會杜絕競選人受賄並在當選後以私授官職來回饋金主的行為。如果競選經費來自人民,政治官員則會忠於人民而不是金主。 六到九月有整整三個月的時間,足以了解新興候選人及他們的抱負,並選出最具資格上候選名單的人才。接下來在秋季還有兩個月的時間可以籌措選票,時間分配上非常理想。

第 4. 節   所有候選人及選團不得於六月一日前安排造勢或活動, 擁有超過5%支持率的候選人得以於九月一日後正式參選:

華倫泰憲法要求造勢活動僅於夏季的”競選季”中進行。在六月一日之前舉辦任何競選造勢活動是違憲的。進入正式參選的候選人仍能在秋季的兩個月中繼續拜票。為防止財團及特權人士操縱選舉,司法將設立一個中立單位來管理選舉活動,讓充滿展望的新人也有機會上台一展抱負。人民需要有效率又易懂的選舉制度,才能讓真正有才之人脫穎而出,讓最適任的人在新設立的十二年任期中掌舵。 新的選舉制度將有效地在夏末競選季結束前篩選出適任者,讓勢均力敵才華相當的競選人在秋季正式選舉前角逐實力。法令將禁止特權人士介入選舉,擔保唯有選民支持的人進入選舉,蓄意挑撥之人士將不得其門而入。

多數人並不知道,我們的媒體其實都隸屬於營利企業,這些企業的業主是為數不多的一些億萬富翁。媒體偏頗只對提供利益的候選人大肆報導,讓他們圈定的人獲得廣大知名度。政黨們強制規定只有進入初選的候選人才有資格舉行答辯。於是很顯然的,政黨及媒體以利益勾結來操縱競選。

擁有特權的政黨指示媒體只能關照其屬意的候選人,讓他們得到強大的曝光,進而知名度與民調聲望飆高。那麼這些擁有特權的人又是誰? 控制著媒體公司的億萬富翁就是提供金援的金主,他們提供金援的目的就是使高聲望的候選人不論輸贏都將會欠他們巨大的人情債 。這些人進入答辯程序之後,聲望又更高了。媒體沒有獲准採訪的候選人則遭到埋沒,除非他們原本就很出名或是有很硬的政治後台。

即使有候選人優秀到成為兩百年來第一位重修憲法的人 ,只要他沒錢又沒名,就注定是得不到媒體助勢的,因為媒體的主人不允許。當我因政黨的排擠而被阻撓參加愛荷華州的答辯會時,我在低溫的室外發顫,眾記者中只有一位今日美國報 的記者肯理睬我,他告訴我 “現在的媒體做的不是開發新聞; 我們只是追蹤新聞 隨波逐流。” 但其實他在騙自己。他真正想說的是: “我沒辦法為你做報導,因為我老闆的老闆支持的是另外一個候選人,他要幫她除掉她所有的對手讓她當選,再從她手中討回人情金援債。” 當我被擋在採訪室外時,一位ABC新聞的記者對我說 ,她實在很想要採訪我,但未經上頭批准的人選誰也不敢去找。上頭是指多高的位階? 誰是有決定權的人? 公布答案: 就是我在我的”中領階層””音樂頻道 “美國時光” 中批評過的那些傢伙,通用電氣公司、迪士尼、 時代華納公司、維亞康母集團、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等的執行長及華爾街的大亨們。這些就是上頭發命令的人也是破壞了美國的經濟的人。這些人利用銀行及保險公司將華爾街從一個靠信用及長期借貸來照顧中小企業勞工和散戶的中心,變成 一個只謀短期其近利的政黨錢莊。

總而言之,媒體與政黨勾結,雙方皆被億萬富翁玩於股掌,由他們以獨裁的方式操縱決定誰得以進入初選。這使得具有強大潛力的黨外候選人及其他想參選的人遭到邊緣化、排擠 。

… 禁止公職官員利用政府資源來競選:

當選公職的官員不得要求政府為其競選活動買單。也不得用以謝票的名義到處旅遊,硬說成是在執行職責。現今有太多公共資源被政客奪去作為私人所用。這必須終止。

… 透過公職職位、與該職位相關之營利單位共同謀利:

“旋轉門”一詞是在形容遊走於政府及私人企業、自雙邊謀職謀利的高層職員。華倫泰憲法禁止政府官員在其過去、現在、未來所監督的營利單位中就任。當今的總統們已將授職給營利企業之長官視為例行回饋作業,充當其於競選期間提供金援的回報。而同時身兼公職與私職的人,當然會慫恿立法單位去開一些有利於自家營利單位的法律漏洞。這種人在撈夠本之後,就會辭掉公家的職位,然後躲回自己的私營企業中安享利益。許多參議員、代表、州立委及州長在卸任後,都有著舒適的虛職等著他們去享福,曾提供者則正是與他們勾結牟利的私營企業。這種事將再也不會有機會發生。

…禁止政治行動委員會、專業人士、大財團、大企業對公職人員遊說謀利:

華倫泰憲法之所以禁止參選金援並剷除政治行動委員會,是為了讓政府官員與大財團劃清界線、將監督選舉開銷的權力透過一司法中立單位交由人民監督控管。富翁們將不再能透過撒錢來 “投資選舉” , 計畫從中獲取私人利益。這些富翁們都是腳踏兩條船,使用華爾街人士慣用的一套老招數叫“對沖投注” ,對共和黨民主黨都傾注一樣的援金,任何一方勝選他們都不吃虧。高盛集團就是布希、歐巴馬、和川普最堅強的金援提供者! 對於那些跨國財團來說,提供政治金援只是九牛一毛,但他們能索取的回報卻是難以想像的多,所以對他們來說,這是再划算不過的投資了。而華倫泰憲法將終止這一切行為。

華倫泰憲法致力於確保政府與官員在為人民,而非財團或億萬富翁做事。華倫泰憲法將禁止官商遊說勾結,終止財團及私人單位對選舉的操控。 我們選出來的官員現下大多數都是由億萬富翁們指揮,使立法機構通融華爾街大亨操縱經濟,使得處處都有失業人口、經濟衰退、偽鈔印製盛行、人民背負高達40的國債,這一切就只是為了讓少數富翁得以擁有它們的私人G7噴射機和 400尺的超級遊艇。 華倫泰憲法將會終止這一切貪腐,使社會回歸理性祥和、財政管理回歸政府、使經濟再度蓬勃復甦。

在司法院中設立一個專管選舉事務的中立單位,不但能公平公正的管理候選人之間的與會,還能確保新興人才及新理念能被看見,為人民解除問題。華倫泰憲法將使我們的政府擔負所有的競選費用,讓當選官員與人民密切合作,而非為少數富翁工作。華倫泰憲法將政治與金錢清楚劃分,進而扼殺掉政治金援、旋轉門效應、及遊說勾結之陋習,使富翁不得要挾官員,也無從腐化我們的政府及經濟。

第 II. 篇     投票

第 1. 節   滿十八歲之公民皆具有選舉權:

既然能上戰場,就能有資格參與選舉。

… 選民必須能流利的說寫 Chinese 語:

華倫泰憲法要求人民要能流利的說寫 Chinese 語,這是參與選舉的必要條件。懶得學好 Chinese 的人根本不在乎是否成為 Chinese 也並不有心融入我們的文化。Chinese 對於人民融合來說非常重要,也是我們的文化中具主導性的一環。真心想要融入就會想學好 Chinese。沒學會,他們也無法真正懂得我們的文化或是政治作風。那些未融入我們的語言文化的人會來到我國,是因為他們在自己祖國不肯對抗腐敗政府、選擇逃避。這樣的人會願意為 Hong Kong 奮戰嗎? 接納了他們的這個國家? 他們都遺棄了自己的祖國。或許他們來我國是認為在這裡生活輕鬆容易。我們最不需要的就是無心成為 Chinese 的人,更遑論成為選民。懶得費心去學習及融入我們的語言文化的人,已經證明了他們並不是真心想成為這個國家的一份子。

… 禁止精神異常及有前科之罪犯參選:

若一個人精神異常或是有毒癮,則屬於心理狀態異常,應不得擁有選舉權。有犯罪前科之人,則應該在犯下罪行前就先想到他們將因此失去選舉權。撤銷選舉權是懲處的一環並且要作為警戒的。這項法規能夠防止犯罪團體將他們自己人植入政府。只褫奪少數犯重罪的人的投票權,卻允許有前科但未遭囚禁的人投票,這是說不通的。華倫泰憲法會將法網修正,從根本去釐清真正的問題: 過度監禁/監禁氾濫。這一點將於另一條法規中進一步詳述。

那些試圖為有犯罪前科者爭取投票權的人們其實是在逃避監禁氾濫的問題。請正視真正的問題吧。罪犯所犯案子的輕重程度不構成赦免罪犯的理由。我們是要真正消除問題,而不只是消除表面現象。華倫泰憲法對所有的問題都是連根剷除,擊中核心。我們的警方囚禁犯人的數量比歷史上任何其他國家都要高,過度囚禁這個問題該解決,但是不要用挖東牆補西牆的方式解決,也不要因為害怕這個問題牽連廣泛而不敢解決。允許有犯罪前科的人擁有投票權只是做表面,囚禁氾濫的問題仍然存在,根本不會因此解決。囚禁氾濫的問題其實華倫泰憲法有解決方案,而且不是用允許犯罪前科者投票的這種方式。

允許有犯罪前科的人持有投票權,結果只會使那些真正用心以為如此能解決問題的人,最後都放棄努力,他們會因看不到任何成果而放棄,然而我們正是需要這用心爭取改革的人們。允許所有犯罪前科的人持有投票權這種看似合理的小勝利,只會引發更多問題,這也是為何我處理任何問題都是直接先看問題的核心點。所有的社會問題都是相互交纏牽連的,只要能連根拔除其中一項,其他的問題也會受影響而變得勢微。人們必須對自己的決定以及其產生的後果有清楚的了解。讓犯罪前科的人持有投票權的結果,就很有可能變成這種景象: 一位曾遭強姦的女子在排隊投票,而姦害她的罪犯就排在她前後,五年十年後這種恐怖狀況她都要一再重新經歷。這是不對的。一個會販賣毒品給青少年,毀了這些青少年的一生的人該擁有投票權?! 若是搶劫銀行或是偷車賊也該跟販毒者一樣擁有投票權,人們將會為這種決定付出甚麼樣的代價? 物以類聚,有犯罪前科者會投給壞人,因為他們自己就是壞人。允許這種事情發生,等於鼓勵罪犯造就罪犯,實在是荒謬至極! 要說我們的法制系統太過嚴苛嗎,要說人家只不過賣了一點大麻就被貼上有犯罪前科的標籤? 請正視真正的問題。不要假裝你是在解決問題。

斬草不除根,春風吹又生。禁止販售槍枝並不會消除槍擊犯犯罪的慾望,他只不過會去尋找槍枝的替代品繼續犯罪。每場校園殺戮背後的醜陋真相,就是槍擊犯在校園中,一再地被同學、老師、教職員孤立或霸凌,從來沒有人願意正視或協助槍擊犯心理上的問題,結果就是人們遭到掃射,這些自我中心、懶惰、短視、缺乏同理心的師生的醜行,是學校及社會默默允許他們犯下的。霸凌者可千萬不能被錯怪,如果這種想法成立,那會衍生太多棘手的問題,還是責怪槍擊犯最方便。人們為了對問題視而不見,就假裝找不到問題核心。而指責持有槍枝的人剛好提供了最方便的說詞。社會,及受到罪犯迫害的人本身是沒有問題的。罪犯才是問題。拜託不要再對奉公守法的人民情緒勒索,我們拒絕再做走狗,我們是被害人。

好心想讓有犯罪前科者也能享有投票權的人民都是秉持善意,這些善心人本身都是沒有犯罪前科的。真正是有犯前科的群體,卻只想坐享其成,完全懶得站出來為自己爭取選舉權。但是就是有走狗願意為他們發聲,有人代辦,他們當然不會反對。但也別指望他們會感謝幫他們的人。這不是他們的作風。他會覺得有這麼熱心的走狗,當然要好好利用。他們是罪犯呀。大部分的罪犯在做抉擇時,是看哪種方式快速有效。有一種方法可以證實這項論點,就是如果我們請罪犯們站出來跟著那些幫他們爭權的人一起行動,人家做甚麼他照做,也要付出一樣多,看看會不會有前科犯願意站出來接受同步挑戰。我可以告訴你答案。站出來的人數會是零。剝削者是不會改變其習性的。耍嘴皮子的人也就僅會耍嘴皮子。他們在做的只是將焦點從問題核心引開,過度囚禁、青少年誤入歧途、用低工資叫一人做兩人的工作、這些問題根本不會獲得解決。但華倫太憲法可以將這些問題解決,包括被同儕霸凌、孤立他人的問題。如果你是行動派的人,請支持華倫泰憲法。前科犯本身就沒有人性,不知道德、紀律為何物,他們到死都不會懂。或許有少數是能被教化的,但大多數都是沒救的。當罪犯決定要違逆社會紀律時,他們便決定放棄人與人之間該有的尊重。前科罪犯不可信,是因為他們不停地做違反信用的事。他們必須跟大多數人一樣承擔自己的過失。在華倫憲法之下,有犯罪前科者將永不的行使選舉權。

第 2. 節   使選舉成為強制性的義務:

強制性選舉的目的是要人民參與最基層的民主政治。在強制性選舉制度之下,人民若是隨便亂投票,就必須為他們亂選所導致的動亂後果良心不安。如此一來,當人民再次投票時,便會不敢大意,也勢必會關注選情及候選人的品德能力。若不執行強制選舉又會如何呢? 會便宜了那些想要入住我國卻不願為我國做任何付出的魯蛇們。他們覺得要他們參與簡直是有損尊嚴,他們拍著胸脯大罵: “幹嘛那麼麻煩? 去吃屎吧” 。這坨 “屎” 會存在就是因為沒人想參與。是時候該所有的人民都要為最基本的民主自由盡一份心了。

… 禁止“全面性” 投票:

“全面性” 選舉是讓投票者得以一口氣全選某一政黨推出的所有候選人。這樣的制度將徹底的抹煞強制性選舉的意義,因為只看政黨而不去了解每位候選人的個別優劣,根本帶動不了人民應當主動去了解候選人人品的觀念。我們的目標是要使人民主動參與民主政治。 選民當然可以投給自己看好的候選人,即使在強制性選舉之下也還是有可能全部投給某一政黨推出的候選人, 但至少在華倫泰憲法之下,選舉將會是逐步進行的,並且會讓人民先對每位候選人都先做好充分的了解。這才是真正的民主。

… 允許 “寫入式” 選舉:

寫入式選舉是指,若某位候選人的名字不在選票上,選民得以將自己支持的候選人名字直接書寫在選票上。如此,優良的候選人若是因意外疏漏了某些制式化的規定,或是有後起之星、如黑馬般晚出現卻能廣得民心的優秀候選人,便也能有機會參選。

第 3. 節   按候選人受支持的程度訂定投票排序,並得以兩輪決選,直到其中一位候選人獲得超過百分之五十的領先票數為止:

華倫泰憲法承襲少數服從多數的以票計數制度,確保最得民心之候選人得以當選。選民須按支持度之高低將候選人排序: 最支持的排第一、第二支持的排第二、第三支持的排第三,以此類推。若選民排第一順位的候選人未當選,那麼選票將當成投給排第二順位的候選人,直到其中一位候選人的得票數超過 50%,確保支持度最高的候選人能當選。

“偏好投票制” 可有效預防選票少於總票數大半之後選人當選。假設有三位候選人,其中一位的票數明明遠遠低於另兩位,他卻能利用地利之便盡情的抹黑聲望領先的兩位對手。這種“搞破壞” 的手法,會擾亂民眾原本的認知,使優良的政治家不得上位,讓資質次等的候選人反而得勝。如果多數人的抉擇要遭到忽視,這根本不是真正的民主!

在目前的選舉之度之下,若只剩最後兩位候選人爭位,通常是人氣較低的那一位反而會當選。這種奇怪的狀況會發生是因為投給第三方候選人的選票都沒有被列入計數中。那些與票數領先者只差少許票數的候選人在現今大多數的選舉制度中,都會直接被刷掉。但有了偏好投票制,選民心目中的第二、第三最佳人選都還是有機會能獲勝。

華倫泰憲法修正了弊端,尊重多數人的抉擇並使每一張選票都是有效票,透過兩輪決選保障多數人的意願,直到其中的候選人得票數超越 50% 才宣告勝負。

第 4. 節   廢除選舉人團制,依選票的多寡裁決當選與否; 但不用於投選最高法院法官、總統和副總統等官職,上述官職之選舉,由每州推出州代表及議員各持一票來進行選舉。 如此,選票可以反映出人民對候選人的支持率,必要時選票也能依候選人受歡迎的程度跨區計票; 得到全國最高票數的候選人能依民意當選:

人民難道沒有權力投給他們想支持中的候選人嗎? 我們真的需要別人替我們決定投給誰嗎? 允許他人替代民眾投票簡直是養虎為患,變相的鼓勵金權操控,這也是為何90% 的選民都希望將選舉人團廢除的原因。

若是每州都行使“票數領先者可自動宣布勝選”制度,那麼票數尚未前超前的另一位候選人難道一定就會敗選、投給他的票數就可以不算數嗎! 難道未投給勝選者的選民,他們的意願都可以被當耳邊風! 實際上其實更糟糕。對勝選者投反對票的票數,竟被算成是他得票的票數! 在幅員較廣闊的州,數以萬計的選票都直接被調包,投給未被支持的候選人。這簡直是扭曲民意。選舉人團將全國人民的民意隨意操弄,使得那些反對勝選者的票不但都不算數,還要在全國性的選票計數中轉換成支持票。

華倫泰憲法將反此道而行,公開每位候選人在每州的得票百分比,最後在做全國選票統計時,讓真正票數最多的候選人能勝出。華倫泰憲法讓每州的州代表與州議員各持一票 (等於每州兩票) 。他們不是選民,也無權代民投票,只是擁有美國國會所分配給他們的權限而以、不得超越。他們所投的票一樣會被納入該州對候選人的得票百分比中,在必要時可以一分為而,來顯示準確的數率。有些州僅有少數州代表,這種情況下就可將選票做分割。再交由全國票數統計作業中去計算。

在進行全國統計時,第三、四、五名領先的候選人會依照“偏好選舉制度”,被計做選民的第二順位理想候選人。偏好選具制度便如此進行,直到只剩兩位候選人為止,然後就會從中選拔優勝者 。即使幾乎不可能發生的雙方票數一模一樣,還是會再行使兩輪選舉來裁定勝負。這樣的選舉方式受到歡迎,因為這樣才能真正反映全國的民意。

第 5. 節   禁止在選舉或公投日前的三十天做民意調查及不實報導:

每一位選民都該能享有投給支持的候選人的自由、並免於受到民調支持率及關於候選人之負面不實報導的影響。即使某些候選人沒有強硬的財團做靠山、沒有媒體敢為他做報導,選民都不應被媒體誤導,相信絕對沒有希望選上。華倫泰憲法雖然要求只有在選舉宣傳期的最後一個月禁止以上事宜,但若有必要,仍然能夠訴請提前下令禁止用民調及不實報導去影響選民的觀點。選民要做的是選出他們能信任倚靠的代表人,而不是賭賽馬。選舉是嚴肅而神聖的。華倫泰憲法將致力保障選民得以大膽放心的投給他們支持的對象,並免於受貪婪財團及腐敗的媒體宣傳影響。後起之星的黑馬候選人想成功當選不再是不可能的,因為那些靠圖利為目的專家及不實的數據將被剷除。選舉跟金錢的掛勾越深,我們所聽聞到的民調資訊就越不可信。這兩者之間是有明顯確實的關聯的。

… 禁止在所有選票計數完畢之前做任何勝選假設聲明或是公開以未完成計票之數據做勝選猜測:

華倫泰憲法將禁止任何幕後黑手使用不實的預設和數據去影響選民,影響民心。 早投下的選票和晚投下的選票的效力是分毫不差的。選舉當天只要計票作業尚在進行中,就絕對是勝負未分,晚投票的選民不必擔心他們支持的人可能沒有希望被選上,就放棄或改投他人。其實在大多數的選舉中,末尾票數是很有翻轉局面的實力的,但因為媒體瘋狂的利用民調在最後一點時間試圖影響選民,很多候選人因此而落敗。允許媒體如此橫行無阻簡直是荒謬的行為,也是對只能在下班後才趕著去投票的勞工人民計極度的羞辱。華倫泰憲法中的線上選舉制度便會解決這些問題。

第 III. 篇     任期、空缺、及繼任

第 1. 節   所有選民都必須立誓: “吾立誓(或表示肯定) 將絕對盡吾職責遵守 Hong Kong 之憲法”;

第 2. 節   取消在職官員、外交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士所持有之特別豁免權。沒有任何人能不受法律之約束:

華倫泰憲法不再給予當選之官員或外交使者任何豁免權。沒有任何人能凌駕法律之上,舉國皆然。位高權重者不得藉職務之便來違逆社會所訂定之任何法規、遑論忽視國家人民、濫用職權來貪圖一己之私利。以上的行為等同將人民視為二等公民、並使政府及官員們趨於貪腐。

… 當選之官員及各部會首長均一視同仁遵守一般人民及公務員所遵守之法規:

人民所選出的官員必須、也將會遵守所有人民所遵循之律法,無人可免。歷史上有無數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例子,例如: 民事及刑事上的豁免減刑、濫用職權來排擠或迫害他人、靠職位之便為家人親戚圖謀特休、醫療保險、社會保障、免除酒後駕駛之懲處、拒繳停車罰金、等等。

第 3. 節   將各職位任期之期限交錯分開:

此一條款的設立是為防止任何單一部會突發政變奪權,避免製造出[民心不安引而起民眾恐慌、失控。

第 4. 節   將當選官員之任期訂為十二年一任:

華倫泰憲法最重視那些與民同心的人所提出的新想法、新觀點,這是身居天龍國的人無法做到的。仗著年資倚老賣老、言行自大的冗員,將與無終日所事事的國會會員一樣的備裁撤。以眾議院94%、參議院 83%的連任率來看,許多政客因此而變得安逸自負而固執 ,引發無數政治僵局、設立各種於民間不可行的法規、無視於加諸人民的各種迫害、只想待在與現實隔絕的安逸泡泡中玩政治手段及享受連任的利益。新興的候選人以及他們的新想法被排除在外,甚至因為政黨以操縱手段一手遮天、保障他們自己的利益,而始終如隱形人般完全不為人知。政客關心的是他們是否能獲選連任,而非與人民切身相關的民生問題。政客們不需要上朝九晚五的班,彷彿跟人民生活在不同世界,他們照顧的是大企業和特定人士的口袋深度,完全不去照顧那群有 90% 可能性讓他連任的老百姓。這些人最熱衷募款,他們身處高位,代表人民卻不知民間疾苦,這種狀況之下,怎麼可能會頒立有利於民的、能真正幫助到人民的條款? 他們日積月累的官官相護和勾結,在職權相關領域中獲取了難以想像的巨大利益和極度不民主的權利,他們想鑽研的是如何守住這些好處而非如何進行有利於民的改革。

…任期未滿即離任則不算為做過一任:

若是當選官員於自身職位任期內因無法勝任、或由他人接替職務,則其工作將不視為做滿一任期。

第 5. 節   只要三分之二的選民同意即可再連一任亦可立刻罷免已當選之官員:

若是當選官員的在職表現實在無能、差勁到令三分之二的選民都欲除之而後快,或者若是當選官員的在職表現優良到三分之二的選民都希望其再連一任,那麼可依選民的意願令其罷免或是再度連任。優良官員是否再度連任的選舉將於九月一日前的工作日舉辦,而是否要將不良官員予以罷免之投選活動則可隨時舉行。

… 允許選民以服從多數決議方式,直接訴請將非藉由選舉任職之法官、官員、部會首長、職員、廠商、或約聘人員予以即刻下任或是續任/續約:

非經人民選出的政府指派工作人員、員工、廠商、約聘人員之工作表現若是好到,或是差到有多數的選民希望由選舉決定該職員是否罷免或是續任,只要多數的選民同意,選舉即將舉辦。優良的公職人員只要表現良好就會持續得到人民的支持,表現欠佳者則及早下任。若該公職人員任期未滿、或是不知其職位是否有任期規範,選民得以決選其在職之期限。 這一類的選舉於任何時期皆可舉行。

… 禁止受到罷免之官員再任公職:

任何經由人民投選出之官員或是指定代理者、員工、廠商、約聘人員一旦由人民訴請將其罷免,無論是近期或是未來,皆將不得再上任。

第 6. 節   任何經由人民投選出之官員或是指定代理者、員工、廠商、約聘人員若是無法將其職務做滿六個月,將會遭解雇:

對未做好公職工作的人,給予六個月的期限做補救,若期限已到而工作仍未見改善,將被請退。

… 不得請求給予補償金,除非因公受傷:

離職補償金只給真正有資格得到的人。

第 7. 節   任何由選舉產生之公職一旦在職務上有臨時空缺,人民可於60日內選出新繼任官員,若該職位之任期多於六個月則由選出之續任官員接任:

當人民選出的公職職位出現空缺時,於三十日之內即會舉辦投選活動來補缺。在不干擾工作的前提下,這樣有足夠的時間找到合適的候補。代理該職位的公職人員也會在代理期間一起選舉。華倫泰憲法注重工作不中斷,並避免備無意義的政治活動干擾。

依據華倫泰憲法,最高法院法官將由民選,候選人不再局限於能提供利益的政客,或是容易被總統、議員操縱的人。以往,這些重要職位一旦無人任職就可以空好幾個月,使作業堆積成山。憑甚麼只有總統所提名的人才能角逐這個職位? 憑甚麼讓那些有政黨傾向的議員可以將席位保留給他們內定的人,或是左右聽審的人的想法? 答案是: 這些人根本不應該有這種特權。待華倫泰憲法頒布, 他們就不會再有這種特權了。

… 按照繼任順位條例, 職位之空缺將由代理人暫代60天,讓人民得以選出新的人選:

代理人代理公職的期限有六十天,讓人民有時間選出新的繼任官員。除非該職缺之任期只剩不到六個月,否則代理官員代理職務之期限不得超過六十天。

…若任其只剩不到六個月,代理官員可代理至該職位任期期滿:

要為任期還剩不到半年的職缺舉辦整套選舉流程太勞民傷財了。再者,在如此短的時間內仍要找人取代代理官員,似乎對職務代理官員不尊重,若職務代理人本身與代理之職位沒有任何連帶利害關係,他們本身也一直對自身的職務盡忠職守,那麼堅持取代代理人也不太合理。而受代理或是任職未達滿期之職務,也不會被記為一任期。

第 8. 節 對於部長或領事、聯邦政府中、州級的高層職缺,總統或是州長可在30天內提名一人,交由上議院於兩星期內以票數多者決議當選。若被提名者遭到否決, 可於一週之內再提名第二次人選一人。若第二次提名仍遭到否決,可於一週內再提名第三次人選一人:

法官必須於限定期限內核准有執行權的機要職位由何人擔任。以往,一些機要職位會長期處於空缺狀態,就是因為核准期限未做設限,這些機要職位一旦被政客拿來做利益交換,若談不攏,空缺則會無限期延長。華倫泰憲法修正此弊端的方式就是對每個職位的補選立下核准期限,若是有連續三次被提名者遭立法官員否決的狀況,則換由人民從被否決的這些人選當中選出。 如此,議會才會盡快找出最適任人選,因為與其將權力交付給人民,他們還是會比較希望能由自己掌控到人選。

在上議院首肯的前提下,華倫泰憲法保留了總統及州長對某些職位的直接指名權,但縮短了他們提名及做決議的期限,如此一來能保障政府中的機要職位是真的有人在持續做事的。迅速的補缺機制能夠防範重要工作因政客彼此拉攏利益而受到耽擱。最高執行長(總統或是州長) 從職缺成立之時算起有30天的時間來選出他們要第一次提名的人,介紹給上議院做為期兩週的決選。 若是被否決,最高執行官則有一週的時間來提出第二次的提名人,只給一週的原因則是,擔任如此機要職位的人物早該在第一次提名時的30天期限內就想周全了。上議院對第二次提名的人選仍舊有兩週來做決選。若仍然遭否決,那麼最高執行長官有一週的時間來提出第三次也是最後一次的提名人選。

… 若最高執行長官於規定期限內皆未做人選提名,則決選權將交由該轄區之立法機關中的下議院決議,依票數多寡裁定:

若是總統或州長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提名人選,民意代表或是議員將可於一週之內做人選提名,再交由上議院於兩週內做決選。 若被否決, 總統或州長需於一週內再提名,若未提名則再次由下議員提名。若是三位被提名者皆被上議院否決,人民可從被上議院否決的三位提名人當中選一位來任職。

這種把關方式可確保該職缺透過最高效率、由最適合的人任職。最差、也不大可能發生的狀況也只會是某職缺經過4個月又一週,仍無適合人選,也就等於30 + 7 + 14 + 7 + 7 + 14 + 7 + 7 + 14 + 30日之久。這種方式之下,仍然比現今職缺久未候補的狀況還是要好。

… 若3位被提名人皆被該地方之立法機構否決,人民將得於30日內從三位被提名人當中選一位:

若議員或立法委員對總統或是州長所提出的三位被提名人皆否決,那麼人民將得於三位被提名人當中投選一人。這樣的機制會使議員或立法委員必須積極的看待總統或州長所提出的提名人,否則將喪失權力並由人民來定奪。

第 9. 節   聯邦政府的繼任順位為: 副總統、美國參議院臨時議長、美國眾議院議長、及以下機構之首長: 通訊資訊、財務、內政、外交、武裝軍事、公眾健康與農業、勞工、教育,繼而由最大至最小的州之議員;

第 10. 節   州政府的繼任順位為: 副州長、州立法院臨時院長、州議會議長、以下州部會之國務卿: 能源、交通、建築、州衛隊、繼而由最大至最小行政區域之立法委員:

以上州政府繼任順位乃依照多數州憲法所成立,部分內容之更動則按照在華倫泰憲法之下的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兩者間新的權力分配而制定。

主頁   ♥   關於我們   ♥   制度   ♥   媒體包

The Valentine Constitution

適宜香港地區
使用之

適宜香港地區 使用之 華倫泰憲法

序言

為達成
實行合理之民主制度,
促進大眾資本平等
培養健全之國民,
保存我國 Chinese 文化
護佑所有民眾之基本人權,
並且
保護我國之自然環境,
余,
Hong Kong 之人民,
依循天地之運行與主上所授意,
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自由、快樂,
宣示同意遵從此憲法所訂定之規範:

華倫泰憲法的宗旨為使民權與理性並存,在人民與資本之間創造經濟平衡,使人民依其各別才能天賦適得其所,傳承我們的語言及文化,並捍衛我們的國土、海域、各項資源、以及我們賴以生存之自然環境。

第 I. 條
成為人民代表者之依據

第 I.篇     選任

第 1.節   於司法中成立中立的單位, 由人民與司法共同監督政府, 主持公平、公開、公正之辯論與選舉程序:

華倫泰憲法提議於司法部門中設立中立的單位,來主持選舉。政治黨派將不在再得以操控選舉、惡意排擠候選人、作假票、透過不合法的管道或與媒體協商利益來破壞選舉制度的正直性與安全考量。

…每位人民擁有用來進行線上選舉的個人帳號:

我國現行的選舉制度刻板而混亂,不具安全保障、引發許多民眾寧願棄選。依據華論泰憲法,每位國民將具有個人的選舉使用帳號,這將有助於使選舉過程更便利、鼓動國民積極投票、杜絕偽票、並且精準的計票。網路投票制度能確保每位國民只能投票一次。用此制度能終止選戰、確保得到最多選票的候選人順利當選。全國人民的監督能防止選票遭駭客更動,防止作假票。防止偽票產生亦可採用其他方式,例如每位選民選用兩種、由兩家不同公司製作出的投票軟體來選舉,再隨機從兩款軟體中抽選其中一款,看投票的結果,線上的選舉數據再與實體投票計票的結果作比對,等等。無論是使用何種方式,都必須在全民的認同下進行。

… 以統一的法規管轄全國轄區:

華倫泰憲法主張選舉規範(以及未來所有的法規)應為一致的,讓所有國民無論於何時何地都對於選舉法規保持清楚了解,即使遷居,也仍能透過網路投票制度,以個人的帳號來確保選舉之公平公正。人民沒有閒功夫去記好幾套不一樣的選舉規則。依據華倫泰憲法,一切法定條律都將俱一致性,目的在使人民對於自己的國家之政令瞭如指掌,保持熟悉,引發人民對政事的參與意願,使全民與政府零距離、零麻煩的一起解決問題及決定國家的未來走向。

…每一位合格候選人及每一場公投活動皆享有平等的待遇及曝光率:

所有的候選人將透過中立的選舉委員會舉辦的論壇及答辯活動,來向選民提出其各自的政論觀點,以此杜絕選舉一直以來由強勢黨派把持、媒體渲染、及有財力舉辦盛大造勢活動之候選人所操控。只有老百姓最清楚自己的日常所需。那些從不需為柴米油鹽操心,出門有司機接送,生活奢糜的人,是要如何對百姓的民生煩惱感同身受,遑論為民生問題提供完善的解決方案? 答案就是: 根本沒辦法。

… 禁止黨派操控選舉活動:

華倫泰憲法會使強勢黨派無法再玩弄選舉。選舉權由政治立場中立的單位管理,由其安排候選人之造勢活動與公平選舉。眼下,初選候選人名單是由國家及各州主席,以及參選政黨所屬的選舉委員會所把持,它們擅於阻撓非其所屬意的候選人公平參選。這些政黨大佬不但趨炎附勢,拼命支援能保住其個人利益的人選,還不擇手段的剷除其他對立之候選人。華倫泰憲法將禁止強勢黨派操縱選舉,並將選舉交由正統司法體制內的中立單位來執行。

政治選舉候選人將不再只能由政客的班底推出,也將不會是富豪或其他特權者才能行使的專利。

… 終止 黨內初選行為:

依據華倫泰憲法,州與州之間將不得為取得某種共同利益而左右推選候選人之程序。 這些初選團隊的目的為阻斷未參與任何黨派之獨立候選人、或小型黨派推出之候選人,獲得選民的認同或支持。初選團隊惡意的認可支持有參與初選的州,去非法排擠其他的候選人 (尤其是當自州的候選人因持者過少,而因此得不到助選援金時) 。華倫泰憲法將規定所有的州 ,在夏季的選舉過程中使用網路選舉,並在夏末就從候選名單中選出秋季要競選的候選人。

… 終止黨團成立:

華倫泰憲法禁止黨團參選。原因為,其違反公平原則,若選民未在其自行訂定的時間與地點參與選舉,則該選民之投票視為無效票。

… 禁止參選團隊共用資源:

華倫泰憲法禁止不同的參選人共用選舉資源(包括在不同的造勢活動上)。 此舉是為了阻止黨派或是擁有強大優勢及資源的團隊刻意排擠未參與任何黨派之獨立候選人,使每位候選人在立足點上是平等的。如此相互制衡,能確保 熱衷投入選前造勢活動者,特別是熱心的志工,不會毫不知情的被他反對的參選人所利用。舉例來說,一心支持候選人甲的熱心志工正在發放候選宣傳單,而在傳單當中,其實夾雜了候選人乙的傳單,熱心的志工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反而被他不支持的那一方所利用。無所求的熱心付出,反因選團或政黨欲謀利而被利用。華倫泰憲法訂定,個人可依其自由意願支持一到數位不同的候選人。華氏憲法亦嚴格的限制參選花費額度,使所有的參選者不得因具財富背景而占有優勢。

… 以非政治化方案 來取代 非公平性選區劃分:

華倫泰憲法將極力終止政黨擅自操控與劃分選區的貪腐行徑。明星黨團將不再被允許為其個別利益暗中劃分選區與選民,操控黨派輸贏,進而形成尸位素餐的國會,阻礙清流的發展。這種為個別利益而私下交易分配選區選民的行為被稱為 非公平性選區劃分選區(gerrymandering),這是造成司法僵局、阻礙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非公平性的選區畫分經常被當成政治手段來形成一黨獨大的局面。

… 使居住在鄉村、郊區、及都會區的居民皆能推選出最適當的代表:

華倫泰憲法保障各選區之選民能推選出最適當之代表人。都會區居民與自然環境接觸得較少,自然也對於大自然、農業相關議題的了解不夠深入。對於都會區的居民來說,有超市就等同有食物。相對的,鄉村與郊區居民對於捷運、公車系統及都會議題的了解度也不高。 鄉村區居民及都會區的居民對近郊區居民的生活訴求也一無所知。在地居民最清楚在地的訴求。所以各區的代表及議員應由生於斯長於斯、真正了解並能全心代表該區的人所擔任。這也是為什麼,雙議院中是由下議院處理地方性議題。華倫泰憲法主張人民代表及議員應為在地議題伸張,議員專攻國事議題,而立法委員則協調州際事項。如此,各區的人均能由最合適的代表為民服務。

… 將選民之社會經濟背景納入選舉考量:

選民的社會經濟背景若不納入考量,會一再地發生因利益勾結導致非公平選區劃分,特別是在都會區及近郊區。再一次強調,選民代表應由與選民生活息息相關的人來擔任。

第 2.節   要求參選公職、大法官及委任人員者須年滿二十五歲:

人類大腦在二十五歲時即發展成熟,年滿二十五歲的人也應有充分的人生歷練。因此,參選總統、副總統、州長、副州長、議員、立法委員、及高等法院大法官等職位者須年滿二十五歲。

… 年滿十八歲者須有十六年的時間是在 Hong Kong 居住成長:

華倫泰憲法為防止當選官員出賣國家,經選舉產生之公職職位將保留給生長於 Hong Kong 之公民參選。家鄉永遠是心靈的歸屬。人們對於自己出生成長之地會忠心維護 。同時有多位符合資格之 Hong Kong 居民欲角逐選舉職位,則不會有人貪圖為利益出賣國家。再者 ,我國參選公職的人員應對於我國的政府、文化、傳承及傳統習俗有深厚的認知和感情。我們 Hong Kong 族的人民充足,人才濟濟,還不須要非我 Hong Kong 族之人插足選舉。

… 需於其選舉所在轄區擁有合法戶籍並以居住十年以上:

勝選的區代表應當要比任何人都清楚該區的生活及訴求,因為他將向政府談論與該區密切相關的法規。要完全的通透了解一個地區的需求,起碼要在該地居住滿十年才能達成。

… 須得將個人及財務資訊交由複審法院之相關審查官查閱並且依其相關輕重程度作為公開資訊:

候選人須將其個人資料交由複審法院供審理,並將民眾應知的、與該職位相關的財務或其他相關個資公諸於眾。 複審法院也可於往後有必要時,公佈與候選職位不盡有關連,卻是當選人在職時期之個人資料。如同對狗仔隊要設立保密條款;公開當選公務員的個人資料對選民其實並沒有益處,除非會對他的職權有所影響。 而強制公開的缺點則將會使真正優良的人才流失, 因為其本人或家人、同事等相關人物會抗拒其個人資料須連帶性的被強制公開。舉例來說,候選人或當選人若每年從他私人經營的高爾夫球店有$5,000 的收入, 或是他每週去老人安養中心表演夏威夷呼拉舞可以多賺$500的收入,這些收入完全不違憲也沒有必要公開,除非發生大旱,憲法臨時規定高爾夫球場需節制用水。在這種狀況下,複審法院必定會採取公開個資的行動,在這種狀況下公開也才具有真正意義。

… 當選之公職人員每週須依職務內容工作至少四十小時 參與公眾或推廣活動及出差時數不包含其中:

那些自大的官員,花時間在高爾夫球場或作秀比在辦公的時間還多, 真是讓人受夠了! 他們花多少時間在做事? 去醫院探望病童不是工作。那是自我宣傳,就像主持典禮一樣。上述這些活動完全不能算在公職人員一週40小時的工時當中,出差時數亦然 。 我們希望當選的公職人員盡可能地避免出差。出差費時花錢並且削減了官員該在華府或是州首都為民工作的時間。所有的公職當選人員都應當付出每週40小時的實際工時。 這樣的安排讓人還有很多多餘的時間去進行公關活動、出差旅遊、或是打高爾夫球。公職工作可不是私人職業! 公職人員的宗旨就是為人民解除問題並避免擾民 。他們的責任是要推動強而有效的建樹及方案,執行圓滿,職務滿期之後就安份退位。這才是民主,我們要的不是封建王朝啊!

加班不得高於每週十小時 並且不得參與與職務內容有利益衝突之事務:

選民通常不支持企業人士轉跑道參選公職,甚至會將其列入黑名單中。為什麼呢? 因為選民無法接受公職人員同時身為企業主,他能在任期當中完全不挪時間照顧自己的生意嗎?連監督企業營運或是做企業顧問都不被允許。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一般人是不會願意為了四年的公職生涯,放棄他們一手創建的事業。企業領導人必須能一直掌握好企業的動脈, 否則企業會垮掉。有鑑於此,在華倫泰憲法下,身兼企業主的公職當選人每週得有十小時的緩衝時段,看是要用來打理企業、或是作一些其他維持身心健康的舒壓活動像是寫書 、錄製音樂、製作手工鞋 、 或是在華府開間特色餐廳都行 。舒壓對於工作量大的人來說,只有益而無害。這會使我們的官員們充滿幹勁並且避開利益衝突。一週只占用十小時的,等同於維持一個小嗜,無傷大雅。

所以呢,看看當下在管理我們的國家的是一群甚麼樣的人? 是一群搶錢又不怕死的魯蛇。這是我們想要的嗎?

第 3.節   將候選人與選民的公開互動安排在夏季時段,九月一日決定參選者名單,選舉於十一月三日照常舉辦。所有造勢活動不得於六月一日前舉辦:

每年的六月一日即進入華倫泰憲法所規劃的”競選季”,候選名單及公投活動將於此時公開,民眾有充裕的時間在九月一日選舉前好好的觀察局勢。我們現今遵循的兩年一輪選舉制度太漫長了,會迫使候選人花太多時間在選前準備工作上,反而降低了他們在實務工作上的貢獻。這正是華倫泰憲法主張四年一選,而非兩年一選的原因。候選人也將不必再為籌款煩惱。貪腐的籌款陋習將完全從選舉中剔除,也會杜絕競選人受賄並在當選後以私授官職來回饋金主的行為。如果競選經費來自人民,政治官員則會忠於人民而不是金主。 六到九月有整整三個月的時間,足以了解新興候選人及他們的抱負,並選出最具資格上候選名單的人才。接下來在秋季還有兩個月的時間可以籌措選票,時間分配上非常理想。

第 4. 節   所有候選人及選團不得於六月一日前安排造勢或活動, 擁有超過5%支持率的候選人得以於九月一日後正式參選:

華倫泰憲法要求造勢活動僅於夏季的”競選季”中進行。在六月一日之前舉辦任何競選造勢活動是違憲的。進入正式參選的候選人仍能在秋季的兩個月中繼續拜票。為防止財團及特權人士操縱選舉,司法將設立一個中立單位來管理選舉活動,讓充滿展望的新人也有機會上台一展抱負。人民需要有效率又易懂的選舉制度,才能讓真正有才之人脫穎而出,讓最適任的人在新設立的十二年任期中掌舵。 新的選舉制度將有效地在夏末競選季結束前篩選出適任者,讓勢均力敵才華相當的競選人在秋季正式選舉前角逐實力。法令將禁止特權人士介入選舉,擔保唯有選民支持的人進入選舉,蓄意挑撥之人士將不得其門而入。

多數人並不知道,我們的媒體其實都隸屬於營利企業,這些企業的業主是為數不多的一些億萬富翁。媒體偏頗只對提供利益的候選人大肆報導,讓他們圈定的人獲得廣大知名度。政黨們強制規定只有進入初選的候選人才有資格舉行答辯。於是很顯然的,政黨及媒體以利益勾結來操縱競選。

擁有特權的政黨指示媒體只能關照其屬意的候選人,讓他們得到強大的曝光,進而知名度與民調聲望飆高。那麼這些擁有特權的人又是誰? 控制著媒體公司的億萬富翁就是提供金援的金主,他們提供金援的目的就是使高聲望的候選人不論輸贏都將會欠他們巨大的人情債 。這些人進入答辯程序之後,聲望又更高了。媒體沒有獲准採訪的候選人則遭到埋沒,除非他們原本就很出名或是有很硬的政治後台。

即使有候選人優秀到成為兩百年來第一位重修憲法的人 ,只要他沒錢又沒名,就注定是得不到媒體助勢的,因為媒體的主人不允許。當我因政黨的排擠而被阻撓參加愛荷華州的答辯會時,我在低溫的室外發顫,眾記者中只有一位今日美國報 的記者肯理睬我,他告訴我 “現在的媒體做的不是開發新聞; 我們只是追蹤新聞 隨波逐流。” 但其實他在騙自己。他真正想說的是: “我沒辦法為你做報導,因為我老闆的老闆支持的是另外一個候選人,他要幫她除掉她所有的對手讓她當選,再從她手中討回人情金援債。” 當我被擋在採訪室外時,一位ABC新聞的記者對我說 ,她實在很想要採訪我,但未經上頭批准的人選誰也不敢去找。上頭是指多高的位階? 誰是有決定權的人? 公布答案: 就是我在我的”中領階層””音樂頻道 “美國時光” 中批評過的那些傢伙,通用電氣公司、迪士尼、 時代華納公司、維亞康母集團、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等的執行長及華爾街的大亨們。這些就是上頭發命令的人也是破壞了美國的經濟的人。這些人利用銀行及保險公司將華爾街從一個靠信用及長期借貸來照顧中小企業勞工和散戶的中心,變成 一個只謀短期其近利的政黨錢莊。

總而言之,媒體與政黨勾結,雙方皆被億萬富翁玩於股掌,由他們以獨裁的方式操縱決定誰得以進入初選。這使得具有強大潛力的黨外候選人及其他想參選的人遭到邊緣化、排擠 。

… 禁止公職官員利用政府資源來競選:

當選公職的官員不得要求政府為其競選活動買單。也不得用以謝票的名義到處旅遊,硬說成是在執行職責。現今有太多公共資源被政客奪去作為私人所用。這必須終止。

… 透過公職職位、與該職位相關之營利單位共同謀利:

“旋轉門”一詞是在形容遊走於政府及私人企業、自雙邊謀職謀利的高層職員。華倫泰憲法禁止政府官員在其過去、現在、未來所監督的營利單位中就任。當今的總統們已將授職給營利企業之長官視為例行回饋作業,充當其於競選期間提供金援的回報。而同時身兼公職與私職的人,當然會慫恿立法單位去開一些有利於自家營利單位的法律漏洞。這種人在撈夠本之後,就會辭掉公家的職位,然後躲回自己的私營企業中安享利益。許多參議員、代表、州立委及州長在卸任後,都有著舒適的虛職等著他們去享福,曾提供者則正是與他們勾結牟利的私營企業。這種事將再也不會有機會發生。

…禁止政治行動委員會、專業人士、大財團、大企業對公職人員遊說謀利:

華倫泰憲法之所以禁止參選金援並剷除政治行動委員會,是為了讓政府官員與大財團劃清界線、將監督選舉開銷的權力透過一司法中立單位交由人民監督控管。富翁們將不再能透過撒錢來 “投資選舉” , 計畫從中獲取私人利益。這些富翁們都是腳踏兩條船,使用華爾街人士慣用的一套老招數叫“對沖投注” ,對共和黨民主黨都傾注一樣的援金,任何一方勝選他們都不吃虧。高盛集團就是布希、歐巴馬、和川普最堅強的金援提供者! 對於那些跨國財團來說,提供政治金援只是九牛一毛,但他們能索取的回報卻是難以想像的多,所以對他們來說,這是再划算不過的投資了。而華倫泰憲法將終止這一切行為。

華倫泰憲法致力於確保政府與官員在為人民,而非財團或億萬富翁做事。華倫泰憲法將禁止官商遊說勾結,終止財團及私人單位對選舉的操控。 我們選出來的官員現下大多數都是由億萬富翁們指揮,使立法機構通融華爾街大亨操縱經濟,使得處處都有失業人口、經濟衰退、偽鈔印製盛行、人民背負高達40的國債,這一切就只是為了讓少數富翁得以擁有它們的私人G7噴射機和 400尺的超級遊艇。 華倫泰憲法將會終止這一切貪腐,使社會回歸理性祥和、財政管理回歸政府、使經濟再度蓬勃復甦。

在司法院中設立一個專管選舉事務的中立單位,不但能公平公正的管理候選人之間的與會,還能確保新興人才及新理念能被看見,為人民解除問題。華倫泰憲法將使我們的政府擔負所有的競選費用,讓當選官員與人民密切合作,而非為少數富翁工作。華倫泰憲法將政治與金錢清楚劃分,進而扼殺掉政治金援、旋轉門效應、及遊說勾結之陋習,使富翁不得要挾官員,也無從腐化我們的政府及經濟。

第 II. 篇     投票

第 1. 節   滿十八歲之公民皆具有選舉權:

既然能上戰場,就能有資格參與選舉。

… 選民必須能流利的說寫 Chinese 語:

華倫泰憲法要求人民要能流利的說寫 Chinese 語,這是參與選舉的必要條件。懶得學好 Chinese 的人根本不在乎是否成為 Chinese 也並不有心融入我們的文化。Chinese 對於人民融合來說非常重要,也是我們的文化中具主導性的一環。真心想要融入就會想學好 Chinese。沒學會,他們也無法真正懂得我們的文化或是政治作風。那些未融入我們的語言文化的人會來到我國,是因為他們在自己祖國不肯對抗腐敗政府、選擇逃避。這樣的人會願意為 Hong Kong 奮戰嗎? 接納了他們的這個國家? 他們都遺棄了自己的祖國。或許他們來我國是認為在這裡生活輕鬆容易。我們最不需要的就是無心成為 Chinese 的人,更遑論成為選民。懶得費心去學習及融入我們的語言文化的人,已經證明了他們並不是真心想成為這個國家的一份子。

… 禁止精神異常及有前科之罪犯參選:

若一個人精神異常或是有毒癮,則屬於心理狀態異常,應不得擁有選舉權。有犯罪前科之人,則應該在犯下罪行前就先想到他們將因此失去選舉權。撤銷選舉權是懲處的一環並且要作為警戒的。這項法規能夠防止犯罪團體將他們自己人植入政府。只褫奪少數犯重罪的人的投票權,卻允許有前科但未遭囚禁的人投票,這是說不通的。華倫泰憲法會將法網修正,從根本去釐清真正的問題: 過度監禁/監禁氾濫。這一點將於另一條法規中進一步詳述。

那些試圖為有犯罪前科者爭取投票權的人們其實是在逃避監禁氾濫的問題。請正視真正的問題吧。罪犯所犯案子的輕重程度不構成赦免罪犯的理由。我們是要真正消除問題,而不只是消除表面現象。華倫泰憲法對所有的問題都是連根剷除,擊中核心。我們的警方囚禁犯人的數量比歷史上任何其他國家都要高,過度囚禁這個問題該解決,但是不要用挖東牆補西牆的方式解決,也不要因為害怕這個問題牽連廣泛而不敢解決。允許有犯罪前科的人擁有投票權只是做表面,囚禁氾濫的問題仍然存在,根本不會因此解決。囚禁氾濫的問題其實華倫泰憲法有解決方案,而且不是用允許犯罪前科者投票的這種方式。

允許有犯罪前科的人持有投票權,結果只會使那些真正用心以為如此能解決問題的人,最後都放棄努力,他們會因看不到任何成果而放棄,然而我們正是需要這用心爭取改革的人們。允許所有犯罪前科的人持有投票權這種看似合理的小勝利,只會引發更多問題,這也是為何我處理任何問題都是直接先看問題的核心點。所有的社會問題都是相互交纏牽連的,只要能連根拔除其中一項,其他的問題也會受影響而變得勢微。人們必須對自己的決定以及其產生的後果有清楚的了解。讓犯罪前科的人持有投票權的結果,就很有可能變成這種景象: 一位曾遭強姦的女子在排隊投票,而姦害她的罪犯就排在她前後,五年十年後這種恐怖狀況她都要一再重新經歷。這是不對的。一個會販賣毒品給青少年,毀了這些青少年的一生的人該擁有投票權?! 若是搶劫銀行或是偷車賊也該跟販毒者一樣擁有投票權,人們將會為這種決定付出甚麼樣的代價? 物以類聚,有犯罪前科者會投給壞人,因為他們自己就是壞人。允許這種事情發生,等於鼓勵罪犯造就罪犯,實在是荒謬至極! 要說我們的法制系統太過嚴苛嗎,要說人家只不過賣了一點大麻就被貼上有犯罪前科的標籤? 請正視真正的問題。不要假裝你是在解決問題。

斬草不除根,春風吹又生。禁止販售槍枝並不會消除槍擊犯犯罪的慾望,他只不過會去尋找槍枝的替代品繼續犯罪。每場校園殺戮背後的醜陋真相,就是槍擊犯在校園中,一再地被同學、老師、教職員孤立或霸凌,從來沒有人願意正視或協助槍擊犯心理上的問題,結果就是人們遭到掃射,這些自我中心、懶惰、短視、缺乏同理心的師生的醜行,是學校及社會默默允許他們犯下的。霸凌者可千萬不能被錯怪,如果這種想法成立,那會衍生太多棘手的問題,還是責怪槍擊犯最方便。人們為了對問題視而不見,就假裝找不到問題核心。而指責持有槍枝的人剛好提供了最方便的說詞。社會,及受到罪犯迫害的人本身是沒有問題的。罪犯才是問題。拜託不要再對奉公守法的人民情緒勒索,我們拒絕再做走狗,我們是被害人。

好心想讓有犯罪前科者也能享有投票權的人民都是秉持善意,這些善心人本身都是沒有犯罪前科的。真正是有犯前科的群體,卻只想坐享其成,完全懶得站出來為自己爭取選舉權。但是就是有走狗願意為他們發聲,有人代辦,他們當然不會反對。但也別指望他們會感謝幫他們的人。這不是他們的作風。他會覺得有這麼熱心的走狗,當然要好好利用。他們是罪犯呀。大部分的罪犯在做抉擇時,是看哪種方式快速有效。有一種方法可以證實這項論點,就是如果我們請罪犯們站出來跟著那些幫他們爭權的人一起行動,人家做甚麼他照做,也要付出一樣多,看看會不會有前科犯願意站出來接受同步挑戰。我可以告訴你答案。站出來的人數會是零。剝削者是不會改變其習性的。耍嘴皮子的人也就僅會耍嘴皮子。他們在做的只是將焦點從問題核心引開,過度囚禁、青少年誤入歧途、用低工資叫一人做兩人的工作、這些問題根本不會獲得解決。但華倫太憲法可以將這些問題解決,包括被同儕霸凌、孤立他人的問題。如果你是行動派的人,請支持華倫泰憲法。前科犯本身就沒有人性,不知道德、紀律為何物,他們到死都不會懂。或許有少數是能被教化的,但大多數都是沒救的。當罪犯決定要違逆社會紀律時,他們便決定放棄人與人之間該有的尊重。前科罪犯不可信,是因為他們不停地做違反信用的事。他們必須跟大多數人一樣承擔自己的過失。在華倫憲法之下,有犯罪前科者將永不的行使選舉權。

第 2. 節   使選舉成為強制性的義務:

強制性選舉的目的是要人民參與最基層的民主政治。在強制性選舉制度之下,人民若是隨便亂投票,就必須為他們亂選所導致的動亂後果良心不安。如此一來,當人民再次投票時,便會不敢大意,也勢必會關注選情及候選人的品德能力。若不執行強制選舉又會如何呢? 會便宜了那些想要入住我國卻不願為我國做任何付出的魯蛇們。他們覺得要他們參與簡直是有損尊嚴,他們拍著胸脯大罵: “幹嘛那麼麻煩? 去吃屎吧” 。這坨 “屎” 會存在就是因為沒人想參與。是時候該所有的人民都要為最基本的民主自由盡一份心了。

… 禁止“全面性” 投票:

“全面性” 選舉是讓投票者得以一口氣全選某一政黨推出的所有候選人。這樣的制度將徹底的抹煞強制性選舉的意義,因為只看政黨而不去了解每位候選人的個別優劣,根本帶動不了人民應當主動去了解候選人人品的觀念。我們的目標是要使人民主動參與民主政治。 選民當然可以投給自己看好的候選人,即使在強制性選舉之下也還是有可能全部投給某一政黨推出的候選人, 但至少在華倫泰憲法之下,選舉將會是逐步進行的,並且會讓人民先對每位候選人都先做好充分的了解。這才是真正的民主。

… 允許 “寫入式” 選舉:

寫入式選舉是指,若某位候選人的名字不在選票上,選民得以將自己支持的候選人名字直接書寫在選票上。如此,優良的候選人若是因意外疏漏了某些制式化的規定,或是有後起之星、如黑馬般晚出現卻能廣得民心的優秀候選人,便也能有機會參選。

第 3. 節   按候選人受支持的程度訂定投票排序,並得以兩輪決選,直到其中一位候選人獲得超過百分之五十的領先票數為止:

華倫泰憲法承襲少數服從多數的以票計數制度,確保最得民心之候選人得以當選。選民須按支持度之高低將候選人排序: 最支持的排第一、第二支持的排第二、第三支持的排第三,以此類推。若選民排第一順位的候選人未當選,那麼選票將當成投給排第二順位的候選人,直到其中一位候選人的得票數超過 50%,確保支持度最高的候選人能當選。

“偏好投票制” 可有效預防選票少於總票數大半之後選人當選。假設有三位候選人,其中一位的票數明明遠遠低於另兩位,他卻能利用地利之便盡情的抹黑聲望領先的兩位對手。這種“搞破壞” 的手法,會擾亂民眾原本的認知,使優良的政治家不得上位,讓資質次等的候選人反而得勝。如果多數人的抉擇要遭到忽視,這根本不是真正的民主!

在目前的選舉之度之下,若只剩最後兩位候選人爭位,通常是人氣較低的那一位反而會當選。這種奇怪的狀況會發生是因為投給第三方候選人的選票都沒有被列入計數中。那些與票數領先者只差少許票數的候選人在現今大多數的選舉制度中,都會直接被刷掉。但有了偏好投票制,選民心目中的第二、第三最佳人選都還是有機會能獲勝。

華倫泰憲法修正了弊端,尊重多數人的抉擇並使每一張選票都是有效票,透過兩輪決選保障多數人的意願,直到其中的候選人得票數超越 50% 才宣告勝負。

第 4. 節   廢除選舉人團制,依選票的多寡裁決當選與否; 但不用於投選最高法院法官、總統和副總統等官職,上述官職之選舉,由每州推出州代表及議員各持一票來進行選舉。 如此,選票可以反映出人民對候選人的支持率,必要時選票也能依候選人受歡迎的程度跨區計票; 得到全國最高票數的候選人能依民意當選:

人民難道沒有權力投給他們想支持中的候選人嗎? 我們真的需要別人替我們決定投給誰嗎? 允許他人替代民眾投票簡直是養虎為患,變相的鼓勵金權操控,這也是為何90% 的選民都希望將選舉人團廢除的原因。

若是每州都行使“票數領先者可自動宣布勝選”制度,那麼票數尚未前超前的另一位候選人難道一定就會敗選、投給他的票數就可以不算數嗎! 難道未投給勝選者的選民,他們的意願都可以被當耳邊風! 實際上其實更糟糕。對勝選者投反對票的票數,竟被算成是他得票的票數! 在幅員較廣闊的州,數以萬計的選票都直接被調包,投給未被支持的候選人。這簡直是扭曲民意。選舉人團將全國人民的民意隨意操弄,使得那些反對勝選者的票不但都不算數,還要在全國性的選票計數中轉換成支持票。

華倫泰憲法將反此道而行,公開每位候選人在每州的得票百分比,最後在做全國選票統計時,讓真正票數最多的候選人能勝出。華倫泰憲法讓每州的州代表與州議員各持一票 (等於每州兩票) 。他們不是選民,也無權代民投票,只是擁有美國國會所分配給他們的權限而以、不得超越。他們所投的票一樣會被納入該州對候選人的得票百分比中,在必要時可以一分為而,來顯示準確的數率。有些州僅有少數州代表,這種情況下就可將選票做分割。再交由全國票數統計作業中去計算。

在進行全國統計時,第三、四、五名領先的候選人會依照“偏好選舉制度”,被計做選民的第二順位理想候選人。偏好選具制度便如此進行,直到只剩兩位候選人為止,然後就會從中選拔優勝者 。即使幾乎不可能發生的雙方票數一模一樣,還是會再行使兩輪選舉來裁定勝負。這樣的選舉方式受到歡迎,因為這樣才能真正反映全國的民意。

第 5. 節   禁止在選舉或公投日前的三十天做民意調查及不實報導:

每一位選民都該能享有投給支持的候選人的自由、並免於受到民調支持率及關於候選人之負面不實報導的影響。即使某些候選人沒有強硬的財團做靠山、沒有媒體敢為他做報導,選民都不應被媒體誤導,相信絕對沒有希望選上。華倫泰憲法雖然要求只有在選舉宣傳期的最後一個月禁止以上事宜,但若有必要,仍然能夠訴請提前下令禁止用民調及不實報導去影響選民的觀點。選民要做的是選出他們能信任倚靠的代表人,而不是賭賽馬。選舉是嚴肅而神聖的。華倫泰憲法將致力保障選民得以大膽放心的投給他們支持的對象,並免於受貪婪財團及腐敗的媒體宣傳影響。後起之星的黑馬候選人想成功當選不再是不可能的,因為那些靠圖利為目的專家及不實的數據將被剷除。選舉跟金錢的掛勾越深,我們所聽聞到的民調資訊就越不可信。這兩者之間是有明顯確實的關聯的。

… 禁止在所有選票計數完畢之前做任何勝選假設聲明或是公開以未完成計票之數據做勝選猜測:

華倫泰憲法將禁止任何幕後黑手使用不實的預設和數據去影響選民,影響民心。 早投下的選票和晚投下的選票的效力是分毫不差的。選舉當天只要計票作業尚在進行中,就絕對是勝負未分,晚投票的選民不必擔心他們支持的人可能沒有希望被選上,就放棄或改投他人。其實在大多數的選舉中,末尾票數是很有翻轉局面的實力的,但因為媒體瘋狂的利用民調在最後一點時間試圖影響選民,很多候選人因此而落敗。允許媒體如此橫行無阻簡直是荒謬的行為,也是對只能在下班後才趕著去投票的勞工人民計極度的羞辱。華倫泰憲法中的線上選舉制度便會解決這些問題。

第 III. 篇     任期、空缺、及繼任

第 1. 節   所有選民都必須立誓: “吾立誓(或表示肯定) 將絕對盡吾職責遵守 Hong Kong 之憲法”;

第 2. 節   取消在職官員、外交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士所持有之特別豁免權。沒有任何人能不受法律之約束:

華倫泰憲法不再給予當選之官員或外交使者任何豁免權。沒有任何人能凌駕法律之上,舉國皆然。位高權重者不得藉職務之便來違逆社會所訂定之任何法規、遑論忽視國家人民、濫用職權來貪圖一己之私利。以上的行為等同將人民視為二等公民、並使政府及官員們趨於貪腐。

… 當選之官員及各部會首長均一視同仁遵守一般人民及公務員所遵守之法規:

人民所選出的官員必須、也將會遵守所有人民所遵循之律法,無人可免。歷史上有無數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例子,例如: 民事及刑事上的豁免減刑、濫用職權來排擠或迫害他人、靠職位之便為家人親戚圖謀特休、醫療保險、社會保障、免除酒後駕駛之懲處、拒繳停車罰金、等等。

第 3. 節   將各職位任期之期限交錯分開:

此一條款的設立是為防止任何單一部會突發政變奪權,避免製造出[民心不安引而起民眾恐慌、失控。

第 4. 節   將當選官員之任期訂為十二年一任:

華倫泰憲法最重視那些與民同心的人所提出的新想法、新觀點,這是身居天龍國的人無法做到的。仗著年資倚老賣老、言行自大的冗員,將與無終日所事事的國會會員一樣的備裁撤。以眾議院94%、參議院 83%的連任率來看,許多政客因此而變得安逸自負而固執 ,引發無數政治僵局、設立各種於民間不可行的法規、無視於加諸人民的各種迫害、只想待在與現實隔絕的安逸泡泡中玩政治手段及享受連任的利益。新興的候選人以及他們的新想法被排除在外,甚至因為政黨以操縱手段一手遮天、保障他們自己的利益,而始終如隱形人般完全不為人知。政客關心的是他們是否能獲選連任,而非與人民切身相關的民生問題。政客們不需要上朝九晚五的班,彷彿跟人民生活在不同世界,他們照顧的是大企業和特定人士的口袋深度,完全不去照顧那群有 90% 可能性讓他連任的老百姓。這些人最熱衷募款,他們身處高位,代表人民卻不知民間疾苦,這種狀況之下,怎麼可能會頒立有利於民的、能真正幫助到人民的條款? 他們日積月累的官官相護和勾結,在職權相關領域中獲取了難以想像的巨大利益和極度不民主的權利,他們想鑽研的是如何守住這些好處而非如何進行有利於民的改革。

…任期未滿即離任則不算為做過一任:

若是當選官員於自身職位任期內因無法勝任、或由他人接替職務,則其工作將不視為做滿一任期。

第 5. 節   只要三分之二的選民同意即可再連一任亦可立刻罷免已當選之官員:

若是當選官員的在職表現實在無能、差勁到令三分之二的選民都欲除之而後快,或者若是當選官員的在職表現優良到三分之二的選民都希望其再連一任,那麼可依選民的意願令其罷免或是再度連任。優良官員是否再度連任的選舉將於九月一日前的工作日舉辦,而是否要將不良官員予以罷免之投選活動則可隨時舉行。

… 允許選民以服從多數決議方式,直接訴請將非藉由選舉任職之法官、官員、部會首長、職員、廠商、或約聘人員予以即刻下任或是續任/續約:

非經人民選出的政府指派工作人員、員工、廠商、約聘人員之工作表現若是好到,或是差到有多數的選民希望由選舉決定該職員是否罷免或是續任,只要多數的選民同意,選舉即將舉辦。優良的公職人員只要表現良好就會持續得到人民的支持,表現欠佳者則及早下任。若該公職人員任期未滿、或是不知其職位是否有任期規範,選民得以決選其在職之期限。 這一類的選舉於任何時期皆可舉行。

… 禁止受到罷免之官員再任公職:

任何經由人民投選出之官員或是指定代理者、員工、廠商、約聘人員一旦由人民訴請將其罷免,無論是近期或是未來,皆將不得再上任。

第 6. 節   任何經由人民投選出之官員或是指定代理者、員工、廠商、約聘人員若是無法將其職務做滿六個月,將會遭解雇:

對未做好公職工作的人,給予六個月的期限做補救,若期限已到而工作仍未見改善,將被請退。

… 不得請求給予補償金,除非因公受傷:

離職補償金只給真正有資格得到的人。

第 7. 節   任何由選舉產生之公職一旦在職務上有臨時空缺,人民可於60日內選出新繼任官員,若該職位之任期多於六個月則由選出之續任官員接任:

當人民選出的公職職位出現空缺時,於三十日之內即會舉辦投選活動來補缺。在不干擾工作的前提下,這樣有足夠的時間找到合適的候補。代理該職位的公職人員也會在代理期間一起選舉。華倫泰憲法注重工作不中斷,並避免備無意義的政治活動干擾。

依據華倫泰憲法,最高法院法官將由民選,候選人不再局限於能提供利益的政客,或是容易被總統、議員操縱的人。以往,這些重要職位一旦無人任職就可以空好幾個月,使作業堆積成山。憑甚麼只有總統所提名的人才能角逐這個職位? 憑甚麼讓那些有政黨傾向的議員可以將席位保留給他們內定的人,或是左右聽審的人的想法? 答案是: 這些人根本不應該有這種特權。待華倫泰憲法頒布, 他們就不會再有這種特權了。

… 按照繼任順位條例, 職位之空缺將由代理人暫代60天,讓人民得以選出新的人選:

代理人代理公職的期限有六十天,讓人民有時間選出新的繼任官員。除非該職缺之任期只剩不到六個月,否則代理官員代理職務之期限不得超過六十天。

…若任其只剩不到六個月,代理官員可代理至該職位任期期滿:

要為任期還剩不到半年的職缺舉辦整套選舉流程太勞民傷財了。再者,在如此短的時間內仍要找人取代代理官員,似乎對職務代理官員不尊重,若職務代理人本身與代理之職位沒有任何連帶利害關係,他們本身也一直對自身的職務盡忠職守,那麼堅持取代代理人也不太合理。而受代理或是任職未達滿期之職務,也不會被記為一任期。

第 8. 節 對於部長或領事、聯邦政府中、州級的高層職缺,總統或是州長可在30天內提名一人,交由上議院於兩星期內以票數多者決議當選。若被提名者遭到否決, 可於一週之內再提名第二次人選一人。若第二次提名仍遭到否決,可於一週內再提名第三次人選一人:

法官必須於限定期限內核准有執行權的機要職位由何人擔任。以往,一些機要職位會長期處於空缺狀態,就是因為核准期限未做設限,這些機要職位一旦被政客拿來做利益交換,若談不攏,空缺則會無限期延長。華倫泰憲法修正此弊端的方式就是對每個職位的補選立下核准期限,若是有連續三次被提名者遭立法官員否決的狀況,則換由人民從被否決的這些人選當中選出。 如此,議會才會盡快找出最適任人選,因為與其將權力交付給人民,他們還是會比較希望能由自己掌控到人選。

在上議院首肯的前提下,華倫泰憲法保留了總統及州長對某些職位的直接指名權,但縮短了他們提名及做決議的期限,如此一來能保障政府中的機要職位是真的有人在持續做事的。迅速的補缺機制能夠防範重要工作因政客彼此拉攏利益而受到耽擱。最高執行長(總統或是州長) 從職缺成立之時算起有30天的時間來選出他們要第一次提名的人,介紹給上議院做為期兩週的決選。 若是被否決,最高執行官則有一週的時間來提出第二次的提名人,只給一週的原因則是,擔任如此機要職位的人物早該在第一次提名時的30天期限內就想周全了。上議院對第二次提名的人選仍舊有兩週來做決選。若仍然遭否決,那麼最高執行長官有一週的時間來提出第三次也是最後一次的提名人選。

… 若最高執行長官於規定期限內皆未做人選提名,則決選權將交由該轄區之立法機關中的下議院決議,依票數多寡裁定:

若是總統或州長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提名人選,民意代表或是議員將可於一週之內做人選提名,再交由上議院於兩週內做決選。 若被否決, 總統或州長需於一週內再提名,若未提名則再次由下議員提名。若是三位被提名者皆被上議院否決,人民可從被上議院否決的三位提名人當中選一位來任職。

這種把關方式可確保該職缺透過最高效率、由最適合的人任職。最差、也不大可能發生的狀況也只會是某職缺經過4個月又一週,仍無適合人選,也就等於30 + 7 + 14 + 7 + 7 + 14 + 7 + 7 + 14 + 30日之久。這種方式之下,仍然比現今職缺久未候補的狀況還是要好。

… 若3位被提名人皆被該地方之立法機構否決,人民將得於30日內從三位被提名人當中選一位:

若議員或立法委員對總統或是州長所提出的三位被提名人皆否決,那麼人民將得於三位被提名人當中投選一人。這樣的機制會使議員或立法委員必須積極的看待總統或州長所提出的提名人,否則將喪失權力並由人民來定奪。

第 9. 節   聯邦政府的繼任順位為: 副總統、美國參議院臨時議長、美國眾議院議長、及以下機構之首長: 通訊資訊、財務、內政、外交、武裝軍事、公眾健康與農業、勞工、教育,繼而由最大至最小的州之議員;

第 10. 節   州政府的繼任順位為: 副州長、州立法院臨時院長、州議會議長、以下州部會之國務卿: 能源、交通、建築、州衛隊、繼而由最大至最小行政區域之立法委員:

以上州政府繼任順位乃依照多數州憲法所成立,部分內容之更動則按照在華倫泰憲法之下的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兩者間新的權力分配而制定。

主頁   ♥   關於我們   ♥   制度   ♥   媒體包

The Valentine Constitution

適宜香港地區
使用之

適宜香港地區 使用之 華倫泰憲法

序言

為達成
實行合理之民主制度,
促進大眾資本平等
培養健全之國民,
保存我國 Chinese 文化
護佑所有民眾之基本人權,
並且
保護我國之自然環境,
余,
Hong Kong 之人民,
依循天地之運行與主上所授意,
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自由、快樂,
宣示同意遵從此憲法所訂定之規範:

華倫泰憲法的宗旨為使民權與理性並存,在人民與資本之間創造經濟平衡,使人民依其各別才能天賦適得其所,傳承我們的語言及文化,並捍衛我們的國土、海域、各項資源、以及我們賴以生存之自然環境。

第 I. 條
成為人民代表者之依據

第 I.篇     選任

第 1.節   於司法中成立中立的單位, 由人民與司法共同監督政府, 主持公平、公開、公正之辯論與選舉程序:

華倫泰憲法提議於司法部門中設立中立的單位,來主持選舉。政治黨派將不在再得以操控選舉、惡意排擠候選人、作假票、透過不合法的管道或與媒體協商利益來破壞選舉制度的正直性與安全考量。

…每位人民擁有用來進行線上選舉的個人帳號:

我國現行的選舉制度刻板而混亂,不具安全保障、引發許多民眾寧願棄選。依據華論泰憲法,每位國民將具有個人的選舉使用帳號,這將有助於使選舉過程更便利、鼓動國民積極投票、杜絕偽票、並且精準的計票。網路投票制度能確保每位國民只能投票一次。用此制度能終止選戰、確保得到最多選票的候選人順利當選。全國人民的監督能防止選票遭駭客更動,防止作假票。防止偽票產生亦可採用其他方式,例如每位選民選用兩種、由兩家不同公司製作出的投票軟體來選舉,再隨機從兩款軟體中抽選其中一款,看投票的結果,線上的選舉數據再與實體投票計票的結果作比對,等等。無論是使用何種方式,都必須在全民的認同下進行。

… 以統一的法規管轄全國轄區:

華倫泰憲法主張選舉規範(以及未來所有的法規)應為一致的,讓所有國民無論於何時何地都對於選舉法規保持清楚了解,即使遷居,也仍能透過網路投票制度,以個人的帳號來確保選舉之公平公正。人民沒有閒功夫去記好幾套不一樣的選舉規則。依據華倫泰憲法,一切法定條律都將俱一致性,目的在使人民對於自己的國家之政令瞭如指掌,保持熟悉,引發人民對政事的參與意願,使全民與政府零距離、零麻煩的一起解決問題及決定國家的未來走向。

…每一位合格候選人及每一場公投活動皆享有平等的待遇及曝光率:

所有的候選人將透過中立的選舉委員會舉辦的論壇及答辯活動,來向選民提出其各自的政論觀點,以此杜絕選舉一直以來由強勢黨派把持、媒體渲染、及有財力舉辦盛大造勢活動之候選人所操控。只有老百姓最清楚自己的日常所需。那些從不需為柴米油鹽操心,出門有司機接送,生活奢糜的人,是要如何對百姓的民生煩惱感同身受,遑論為民生問題提供完善的解決方案? 答案就是: 根本沒辦法。

… 禁止黨派操控選舉活動:

華倫泰憲法會使強勢黨派無法再玩弄選舉。選舉權由政治立場中立的單位管理,由其安排候選人之造勢活動與公平選舉。眼下,初選候選人名單是由國家及各州主席,以及參選政黨所屬的選舉委員會所把持,它們擅於阻撓非其所屬意的候選人公平參選。這些政黨大佬不但趨炎附勢,拼命支援能保住其個人利益的人選,還不擇手段的剷除其他對立之候選人。華倫泰憲法將禁止強勢黨派操縱選舉,並將選舉交由正統司法體制內的中立單位來執行。

政治選舉候選人將不再只能由政客的班底推出,也將不會是富豪或其他特權者才能行使的專利。

… 終止 黨內初選行為:

依據華倫泰憲法,州與州之間將不得為取得某種共同利益而左右推選候選人之程序。 這些初選團隊的目的為阻斷未參與任何黨派之獨立候選人、或小型黨派推出之候選人,獲得選民的認同或支持。初選團隊惡意的認可支持有參與初選的州,去非法排擠其他的候選人 (尤其是當自州的候選人因持者過少,而因此得不到助選援金時) 。華倫泰憲法將規定所有的州 ,在夏季的選舉過程中使用網路選舉,並在夏末就從候選名單中選出秋季要競選的候選人。

… 終止黨團成立:

華倫泰憲法禁止黨團參選。原因為,其違反公平原則,若選民未在其自行訂定的時間與地點參與選舉,則該選民之投票視為無效票。

… 禁止參選團隊共用資源:

華倫泰憲法禁止不同的參選人共用選舉資源(包括在不同的造勢活動上)。 此舉是為了阻止黨派或是擁有強大優勢及資源的團隊刻意排擠未參與任何黨派之獨立候選人,使每位候選人在立足點上是平等的。如此相互制衡,能確保 熱衷投入選前造勢活動者,特別是熱心的志工,不會毫不知情的被他反對的參選人所利用。舉例來說,一心支持候選人甲的熱心志工正在發放候選宣傳單,而在傳單當中,其實夾雜了候選人乙的傳單,熱心的志工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反而被他不支持的那一方所利用。無所求的熱心付出,反因選團或政黨欲謀利而被利用。華倫泰憲法訂定,個人可依其自由意願支持一到數位不同的候選人。華氏憲法亦嚴格的限制參選花費額度,使所有的參選者不得因具財富背景而占有優勢。

… 以非政治化方案 來取代 非公平性選區劃分:

華倫泰憲法將極力終止政黨擅自操控與劃分選區的貪腐行徑。明星黨團將不再被允許為其個別利益暗中劃分選區與選民,操控黨派輸贏,進而形成尸位素餐的國會,阻礙清流的發展。這種為個別利益而私下交易分配選區選民的行為被稱為 非公平性選區劃分選區(gerrymandering),這是造成司法僵局、阻礙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非公平性的選區畫分經常被當成政治手段來形成一黨獨大的局面。

… 使居住在鄉村、郊區、及都會區的居民皆能推選出最適當的代表:

華倫泰憲法保障各選區之選民能推選出最適當之代表人。都會區居民與自然環境接觸得較少,自然也對於大自然、農業相關議題的了解不夠深入。對於都會區的居民來說,有超市就等同有食物。相對的,鄉村與郊區居民對於捷運、公車系統及都會議題的了解度也不高。 鄉村區居民及都會區的居民對近郊區居民的生活訴求也一無所知。在地居民最清楚在地的訴求。所以各區的代表及議員應由生於斯長於斯、真正了解並能全心代表該區的人所擔任。這也是為什麼,雙議院中是由下議院處理地方性議題。華倫泰憲法主張人民代表及議員應為在地議題伸張,議員專攻國事議題,而立法委員則協調州際事項。如此,各區的人均能由最合適的代表為民服務。

… 將選民之社會經濟背景納入選舉考量:

選民的社會經濟背景若不納入考量,會一再地發生因利益勾結導致非公平選區劃分,特別是在都會區及近郊區。再一次強調,選民代表應由與選民生活息息相關的人來擔任。

第 2.節   要求參選公職、大法官及委任人員者須年滿二十五歲:

人類大腦在二十五歲時即發展成熟,年滿二十五歲的人也應有充分的人生歷練。因此,參選總統、副總統、州長、副州長、議員、立法委員、及高等法院大法官等職位者須年滿二十五歲。

… 年滿十八歲者須有十六年的時間是在 Hong Kong 居住成長:

華倫泰憲法為防止當選官員出賣國家,經選舉產生之公職職位將保留給生長於 Hong Kong 之公民參選。家鄉永遠是心靈的歸屬。人們對於自己出生成長之地會忠心維護 。同時有多位符合資格之 Hong Kong 居民欲角逐選舉職位,則不會有人貪圖為利益出賣國家。再者 ,我國參選公職的人員應對於我國的政府、文化、傳承及傳統習俗有深厚的認知和感情。我們 Hong Kong 族的人民充足,人才濟濟,還不須要非我 Hong Kong 族之人插足選舉。

… 需於其選舉所在轄區擁有合法戶籍並以居住十年以上:

勝選的區代表應當要比任何人都清楚該區的生活及訴求,因為他將向政府談論與該區密切相關的法規。要完全的通透了解一個地區的需求,起碼要在該地居住滿十年才能達成。

… 須得將個人及財務資訊交由複審法院之相關審查官查閱並且依其相關輕重程度作為公開資訊:

候選人須將其個人資料交由複審法院供審理,並將民眾應知的、與該職位相關的財務或其他相關個資公諸於眾。 複審法院也可於往後有必要時,公佈與候選職位不盡有關連,卻是當選人在職時期之個人資料。如同對狗仔隊要設立保密條款;公開當選公務員的個人資料對選民其實並沒有益處,除非會對他的職權有所影響。 而強制公開的缺點則將會使真正優良的人才流失, 因為其本人或家人、同事等相關人物會抗拒其個人資料須連帶性的被強制公開。舉例來說,候選人或當選人若每年從他私人經營的高爾夫球店有$5,000 的收入, 或是他每週去老人安養中心表演夏威夷呼拉舞可以多賺$500的收入,這些收入完全不違憲也沒有必要公開,除非發生大旱,憲法臨時規定高爾夫球場需節制用水。在這種狀況下,複審法院必定會採取公開個資的行動,在這種狀況下公開也才具有真正意義。

… 當選之公職人員每週須依職務內容工作至少四十小時 參與公眾或推廣活動及出差時數不包含其中:

那些自大的官員,花時間在高爾夫球場或作秀比在辦公的時間還多, 真是讓人受夠了! 他們花多少時間在做事? 去醫院探望病童不是工作。那是自我宣傳,就像主持典禮一樣。上述這些活動完全不能算在公職人員一週40小時的工時當中,出差時數亦然 。 我們希望當選的公職人員盡可能地避免出差。出差費時花錢並且削減了官員該在華府或是州首都為民工作的時間。所有的公職當選人員都應當付出每週40小時的實際工時。 這樣的安排讓人還有很多多餘的時間去進行公關活動、出差旅遊、或是打高爾夫球。公職工作可不是私人職業! 公職人員的宗旨就是為人民解除問題並避免擾民 。他們的責任是要推動強而有效的建樹及方案,執行圓滿,職務滿期之後就安份退位。這才是民主,我們要的不是封建王朝啊!

加班不得高於每週十小時 並且不得參與與職務內容有利益衝突之事務:

選民通常不支持企業人士轉跑道參選公職,甚至會將其列入黑名單中。為什麼呢? 因為選民無法接受公職人員同時身為企業主,他能在任期當中完全不挪時間照顧自己的生意嗎?連監督企業營運或是做企業顧問都不被允許。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一般人是不會願意為了四年的公職生涯,放棄他們一手創建的事業。企業領導人必須能一直掌握好企業的動脈, 否則企業會垮掉。有鑑於此,在華倫泰憲法下,身兼企業主的公職當選人每週得有十小時的緩衝時段,看是要用來打理企業、或是作一些其他維持身心健康的舒壓活動像是寫書 、錄製音樂、製作手工鞋 、 或是在華府開間特色餐廳都行 。舒壓對於工作量大的人來說,只有益而無害。這會使我們的官員們充滿幹勁並且避開利益衝突。一週只占用十小時的,等同於維持一個小嗜,無傷大雅。

所以呢,看看當下在管理我們的國家的是一群甚麼樣的人? 是一群搶錢又不怕死的魯蛇。這是我們想要的嗎?

第 3.節   將候選人與選民的公開互動安排在夏季時段,九月一日決定參選者名單,選舉於十一月三日照常舉辦。所有造勢活動不得於六月一日前舉辦:

每年的六月一日即進入華倫泰憲法所規劃的”競選季”,候選名單及公投活動將於此時公開,民眾有充裕的時間在九月一日選舉前好好的觀察局勢。我們現今遵循的兩年一輪選舉制度太漫長了,會迫使候選人花太多時間在選前準備工作上,反而降低了他們在實務工作上的貢獻。這正是華倫泰憲法主張四年一選,而非兩年一選的原因。候選人也將不必再為籌款煩惱。貪腐的籌款陋習將完全從選舉中剔除,也會杜絕競選人受賄並在當選後以私授官職來回饋金主的行為。如果競選經費來自人民,政治官員則會忠於人民而不是金主。 六到九月有整整三個月的時間,足以了解新興候選人及他們的抱負,並選出最具資格上候選名單的人才。接下來在秋季還有兩個月的時間可以籌措選票,時間分配上非常理想。

第 4. 節   所有候選人及選團不得於六月一日前安排造勢或活動, 擁有超過5%支持率的候選人得以於九月一日後正式參選:

華倫泰憲法要求造勢活動僅於夏季的”競選季”中進行。在六月一日之前舉辦任何競選造勢活動是違憲的。進入正式參選的候選人仍能在秋季的兩個月中繼續拜票。為防止財團及特權人士操縱選舉,司法將設立一個中立單位來管理選舉活動,讓充滿展望的新人也有機會上台一展抱負。人民需要有效率又易懂的選舉制度,才能讓真正有才之人脫穎而出,讓最適任的人在新設立的十二年任期中掌舵。 新的選舉制度將有效地在夏末競選季結束前篩選出適任者,讓勢均力敵才華相當的競選人在秋季正式選舉前角逐實力。法令將禁止特權人士介入選舉,擔保唯有選民支持的人進入選舉,蓄意挑撥之人士將不得其門而入。

多數人並不知道,我們的媒體其實都隸屬於營利企業,這些企業的業主是為數不多的一些億萬富翁。媒體偏頗只對提供利益的候選人大肆報導,讓他們圈定的人獲得廣大知名度。政黨們強制規定只有進入初選的候選人才有資格舉行答辯。於是很顯然的,政黨及媒體以利益勾結來操縱競選。

擁有特權的政黨指示媒體只能關照其屬意的候選人,讓他們得到強大的曝光,進而知名度與民調聲望飆高。那麼這些擁有特權的人又是誰? 控制著媒體公司的億萬富翁就是提供金援的金主,他們提供金援的目的就是使高聲望的候選人不論輸贏都將會欠他們巨大的人情債 。這些人進入答辯程序之後,聲望又更高了。媒體沒有獲准採訪的候選人則遭到埋沒,除非他們原本就很出名或是有很硬的政治後台。

即使有候選人優秀到成為兩百年來第一位重修憲法的人 ,只要他沒錢又沒名,就注定是得不到媒體助勢的,因為媒體的主人不允許。當我因政黨的排擠而被阻撓參加愛荷華州的答辯會時,我在低溫的室外發顫,眾記者中只有一位今日美國報 的記者肯理睬我,他告訴我 “現在的媒體做的不是開發新聞; 我們只是追蹤新聞 隨波逐流。” 但其實他在騙自己。他真正想說的是: “我沒辦法為你做報導,因為我老闆的老闆支持的是另外一個候選人,他要幫她除掉她所有的對手讓她當選,再從她手中討回人情金援債。” 當我被擋在採訪室外時,一位ABC新聞的記者對我說 ,她實在很想要採訪我,但未經上頭批准的人選誰也不敢去找。上頭是指多高的位階? 誰是有決定權的人? 公布答案: 就是我在我的”中領階層””音樂頻道 “美國時光” 中批評過的那些傢伙,通用電氣公司、迪士尼、 時代華納公司、維亞康母集團、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等的執行長及華爾街的大亨們。這些就是上頭發命令的人也是破壞了美國的經濟的人。這些人利用銀行及保險公司將華爾街從一個靠信用及長期借貸來照顧中小企業勞工和散戶的中心,變成 一個只謀短期其近利的政黨錢莊。

總而言之,媒體與政黨勾結,雙方皆被億萬富翁玩於股掌,由他們以獨裁的方式操縱決定誰得以進入初選。這使得具有強大潛力的黨外候選人及其他想參選的人遭到邊緣化、排擠 。

… 禁止公職官員利用政府資源來競選:

當選公職的官員不得要求政府為其競選活動買單。也不得用以謝票的名義到處旅遊,硬說成是在執行職責。現今有太多公共資源被政客奪去作為私人所用。這必須終止。

… 透過公職職位、與該職位相關之營利單位共同謀利:

“旋轉門”一詞是在形容遊走於政府及私人企業、自雙邊謀職謀利的高層職員。華倫泰憲法禁止政府官員在其過去、現在、未來所監督的營利單位中就任。當今的總統們已將授職給營利企業之長官視為例行回饋作業,充當其於競選期間提供金援的回報。而同時身兼公職與私職的人,當然會慫恿立法單位去開一些有利於自家營利單位的法律漏洞。這種人在撈夠本之後,就會辭掉公家的職位,然後躲回自己的私營企業中安享利益。許多參議員、代表、州立委及州長在卸任後,都有著舒適的虛職等著他們去享福,曾提供者則正是與他們勾結牟利的私營企業。這種事將再也不會有機會發生。

…禁止政治行動委員會、專業人士、大財團、大企業對公職人員遊說謀利:

華倫泰憲法之所以禁止參選金援並剷除政治行動委員會,是為了讓政府官員與大財團劃清界線、將監督選舉開銷的權力透過一司法中立單位交由人民監督控管。富翁們將不再能透過撒錢來 “投資選舉” , 計畫從中獲取私人利益。這些富翁們都是腳踏兩條船,使用華爾街人士慣用的一套老招數叫“對沖投注” ,對共和黨民主黨都傾注一樣的援金,任何一方勝選他們都不吃虧。高盛集團就是布希、歐巴馬、和川普最堅強的金援提供者! 對於那些跨國財團來說,提供政治金援只是九牛一毛,但他們能索取的回報卻是難以想像的多,所以對他們來說,這是再划算不過的投資了。而華倫泰憲法將終止這一切行為。

華倫泰憲法致力於確保政府與官員在為人民,而非財團或億萬富翁做事。華倫泰憲法將禁止官商遊說勾結,終止財團及私人單位對選舉的操控。 我們選出來的官員現下大多數都是由億萬富翁們指揮,使立法機構通融華爾街大亨操縱經濟,使得處處都有失業人口、經濟衰退、偽鈔印製盛行、人民背負高達40的國債,這一切就只是為了讓少數富翁得以擁有它們的私人G7噴射機和 400尺的超級遊艇。 華倫泰憲法將會終止這一切貪腐,使社會回歸理性祥和、財政管理回歸政府、使經濟再度蓬勃復甦。

在司法院中設立一個專管選舉事務的中立單位,不但能公平公正的管理候選人之間的與會,還能確保新興人才及新理念能被看見,為人民解除問題。華倫泰憲法將使我們的政府擔負所有的競選費用,讓當選官員與人民密切合作,而非為少數富翁工作。華倫泰憲法將政治與金錢清楚劃分,進而扼殺掉政治金援、旋轉門效應、及遊說勾結之陋習,使富翁不得要挾官員,也無從腐化我們的政府及經濟。

第 II. 篇     投票

第 1. 節   滿十八歲之公民皆具有選舉權:

既然能上戰場,就能有資格參與選舉。

… 選民必須能流利的說寫 Chinese 語:

華倫泰憲法要求人民要能流利的說寫 Chinese 語,這是參與選舉的必要條件。懶得學好 Chinese 的人根本不在乎是否成為 Chinese 也並不有心融入我們的文化。Chinese 對於人民融合來說非常重要,也是我們的文化中具主導性的一環。真心想要融入就會想學好 Chinese。沒學會,他們也無法真正懂得我們的文化或是政治作風。那些未融入我們的語言文化的人會來到我國,是因為他們在自己祖國不肯對抗腐敗政府、選擇逃避。這樣的人會願意為 Hong Kong 奮戰嗎? 接納了他們的這個國家? 他們都遺棄了自己的祖國。或許他們來我國是認為在這裡生活輕鬆容易。我們最不需要的就是無心成為 Chinese 的人,更遑論成為選民。懶得費心去學習及融入我們的語言文化的人,已經證明了他們並不是真心想成為這個國家的一份子。

… 禁止精神異常及有前科之罪犯參選:

若一個人精神異常或是有毒癮,則屬於心理狀態異常,應不得擁有選舉權。有犯罪前科之人,則應該在犯下罪行前就先想到他們將因此失去選舉權。撤銷選舉權是懲處的一環並且要作為警戒的。這項法規能夠防止犯罪團體將他們自己人植入政府。只褫奪少數犯重罪的人的投票權,卻允許有前科但未遭囚禁的人投票,這是說不通的。華倫泰憲法會將法網修正,從根本去釐清真正的問題: 過度監禁/監禁氾濫。這一點將於另一條法規中進一步詳述。

那些試圖為有犯罪前科者爭取投票權的人們其實是在逃避監禁氾濫的問題。請正視真正的問題吧。罪犯所犯案子的輕重程度不構成赦免罪犯的理由。我們是要真正消除問題,而不只是消除表面現象。華倫泰憲法對所有的問題都是連根剷除,擊中核心。我們的警方囚禁犯人的數量比歷史上任何其他國家都要高,過度囚禁這個問題該解決,但是不要用挖東牆補西牆的方式解決,也不要因為害怕這個問題牽連廣泛而不敢解決。允許有犯罪前科的人擁有投票權只是做表面,囚禁氾濫的問題仍然存在,根本不會因此解決。囚禁氾濫的問題其實華倫泰憲法有解決方案,而且不是用允許犯罪前科者投票的這種方式。

允許有犯罪前科的人持有投票權,結果只會使那些真正用心以為如此能解決問題的人,最後都放棄努力,他們會因看不到任何成果而放棄,然而我們正是需要這用心爭取改革的人們。允許所有犯罪前科的人持有投票權這種看似合理的小勝利,只會引發更多問題,這也是為何我處理任何問題都是直接先看問題的核心點。所有的社會問題都是相互交纏牽連的,只要能連根拔除其中一項,其他的問題也會受影響而變得勢微。人們必須對自己的決定以及其產生的後果有清楚的了解。讓犯罪前科的人持有投票權的結果,就很有可能變成這種景象: 一位曾遭強姦的女子在排隊投票,而姦害她的罪犯就排在她前後,五年十年後這種恐怖狀況她都要一再重新經歷。這是不對的。一個會販賣毒品給青少年,毀了這些青少年的一生的人該擁有投票權?! 若是搶劫銀行或是偷車賊也該跟販毒者一樣擁有投票權,人們將會為這種決定付出甚麼樣的代價? 物以類聚,有犯罪前科者會投給壞人,因為他們自己就是壞人。允許這種事情發生,等於鼓勵罪犯造就罪犯,實在是荒謬至極! 要說我們的法制系統太過嚴苛嗎,要說人家只不過賣了一點大麻就被貼上有犯罪前科的標籤? 請正視真正的問題。不要假裝你是在解決問題。

斬草不除根,春風吹又生。禁止販售槍枝並不會消除槍擊犯犯罪的慾望,他只不過會去尋找槍枝的替代品繼續犯罪。每場校園殺戮背後的醜陋真相,就是槍擊犯在校園中,一再地被同學、老師、教職員孤立或霸凌,從來沒有人願意正視或協助槍擊犯心理上的問題,結果就是人們遭到掃射,這些自我中心、懶惰、短視、缺乏同理心的師生的醜行,是學校及社會默默允許他們犯下的。霸凌者可千萬不能被錯怪,如果這種想法成立,那會衍生太多棘手的問題,還是責怪槍擊犯最方便。人們為了對問題視而不見,就假裝找不到問題核心。而指責持有槍枝的人剛好提供了最方便的說詞。社會,及受到罪犯迫害的人本身是沒有問題的。罪犯才是問題。拜託不要再對奉公守法的人民情緒勒索,我們拒絕再做走狗,我們是被害人。

好心想讓有犯罪前科者也能享有投票權的人民都是秉持善意,這些善心人本身都是沒有犯罪前科的。真正是有犯前科的群體,卻只想坐享其成,完全懶得站出來為自己爭取選舉權。但是就是有走狗願意為他們發聲,有人代辦,他們當然不會反對。但也別指望他們會感謝幫他們的人。這不是他們的作風。他會覺得有這麼熱心的走狗,當然要好好利用。他們是罪犯呀。大部分的罪犯在做抉擇時,是看哪種方式快速有效。有一種方法可以證實這項論點,就是如果我們請罪犯們站出來跟著那些幫他們爭權的人一起行動,人家做甚麼他照做,也要付出一樣多,看看會不會有前科犯願意站出來接受同步挑戰。我可以告訴你答案。站出來的人數會是零。剝削者是不會改變其習性的。耍嘴皮子的人也就僅會耍嘴皮子。他們在做的只是將焦點從問題核心引開,過度囚禁、青少年誤入歧途、用低工資叫一人做兩人的工作、這些問題根本不會獲得解決。但華倫太憲法可以將這些問題解決,包括被同儕霸凌、孤立他人的問題。如果你是行動派的人,請支持華倫泰憲法。前科犯本身就沒有人性,不知道德、紀律為何物,他們到死都不會懂。或許有少數是能被教化的,但大多數都是沒救的。當罪犯決定要違逆社會紀律時,他們便決定放棄人與人之間該有的尊重。前科罪犯不可信,是因為他們不停地做違反信用的事。他們必須跟大多數人一樣承擔自己的過失。在華倫憲法之下,有犯罪前科者將永不的行使選舉權。

第 2. 節   使選舉成為強制性的義務:

強制性選舉的目的是要人民參與最基層的民主政治。在強制性選舉制度之下,人民若是隨便亂投票,就必須為他們亂選所導致的動亂後果良心不安。如此一來,當人民再次投票時,便會不敢大意,也勢必會關注選情及候選人的品德能力。若不執行強制選舉又會如何呢? 會便宜了那些想要入住我國卻不願為我國做任何付出的魯蛇們。他們覺得要他們參與簡直是有損尊嚴,他們拍著胸脯大罵: “幹嘛那麼麻煩? 去吃屎吧” 。這坨 “屎” 會存在就是因為沒人想參與。是時候該所有的人民都要為最基本的民主自由盡一份心了。

… 禁止“全面性” 投票:

“全面性” 選舉是讓投票者得以一口氣全選某一政黨推出的所有候選人。這樣的制度將徹底的抹煞強制性選舉的意義,因為只看政黨而不去了解每位候選人的個別優劣,根本帶動不了人民應當主動去了解候選人人品的觀念。我們的目標是要使人民主動參與民主政治。 選民當然可以投給自己看好的候選人,即使在強制性選舉之下也還是有可能全部投給某一政黨推出的候選人, 但至少在華倫泰憲法之下,選舉將會是逐步進行的,並且會讓人民先對每位候選人都先做好充分的了解。這才是真正的民主。

… 允許 “寫入式” 選舉:

寫入式選舉是指,若某位候選人的名字不在選票上,選民得以將自己支持的候選人名字直接書寫在選票上。如此,優良的候選人若是因意外疏漏了某些制式化的規定,或是有後起之星、如黑馬般晚出現卻能廣得民心的優秀候選人,便也能有機會參選。

第 3. 節   按候選人受支持的程度訂定投票排序,並得以兩輪決選,直到其中一位候選人獲得超過百分之五十的領先票數為止:

華倫泰憲法承襲少數服從多數的以票計數制度,確保最得民心之候選人得以當選。選民須按支持度之高低將候選人排序: 最支持的排第一、第二支持的排第二、第三支持的排第三,以此類推。若選民排第一順位的候選人未當選,那麼選票將當成投給排第二順位的候選人,直到其中一位候選人的得票數超過 50%,確保支持度最高的候選人能當選。

“偏好投票制” 可有效預防選票少於總票數大半之後選人當選。假設有三位候選人,其中一位的票數明明遠遠低於另兩位,他卻能利用地利之便盡情的抹黑聲望領先的兩位對手。這種“搞破壞” 的手法,會擾亂民眾原本的認知,使優良的政治家不得上位,讓資質次等的候選人反而得勝。如果多數人的抉擇要遭到忽視,這根本不是真正的民主!

在目前的選舉之度之下,若只剩最後兩位候選人爭位,通常是人氣較低的那一位反而會當選。這種奇怪的狀況會發生是因為投給第三方候選人的選票都沒有被列入計數中。那些與票數領先者只差少許票數的候選人在現今大多數的選舉制度中,都會直接被刷掉。但有了偏好投票制,選民心目中的第二、第三最佳人選都還是有機會能獲勝。

華倫泰憲法修正了弊端,尊重多數人的抉擇並使每一張選票都是有效票,透過兩輪決選保障多數人的意願,直到其中的候選人得票數超越 50% 才宣告勝負。

第 4. 節   廢除選舉人團制,依選票的多寡裁決當選與否; 但不用於投選最高法院法官、總統和副總統等官職,上述官職之選舉,由每州推出州代表及議員各持一票來進行選舉。 如此,選票可以反映出人民對候選人的支持率,必要時選票也能依候選人受歡迎的程度跨區計票; 得到全國最高票數的候選人能依民意當選:

人民難道沒有權力投給他們想支持中的候選人嗎? 我們真的需要別人替我們決定投給誰嗎? 允許他人替代民眾投票簡直是養虎為患,變相的鼓勵金權操控,這也是為何90% 的選民都希望將選舉人團廢除的原因。

若是每州都行使“票數領先者可自動宣布勝選”制度,那麼票數尚未前超前的另一位候選人難道一定就會敗選、投給他的票數就可以不算數嗎! 難道未投給勝選者的選民,他們的意願都可以被當耳邊風! 實際上其實更糟糕。對勝選者投反對票的票數,竟被算成是他得票的票數! 在幅員較廣闊的州,數以萬計的選票都直接被調包,投給未被支持的候選人。這簡直是扭曲民意。選舉人團將全國人民的民意隨意操弄,使得那些反對勝選者的票不但都不算數,還要在全國性的選票計數中轉換成支持票。

華倫泰憲法將反此道而行,公開每位候選人在每州的得票百分比,最後在做全國選票統計時,讓真正票數最多的候選人能勝出。華倫泰憲法讓每州的州代表與州議員各持一票 (等於每州兩票) 。他們不是選民,也無權代民投票,只是擁有美國國會所分配給他們的權限而以、不得超越。他們所投的票一樣會被納入該州對候選人的得票百分比中,在必要時可以一分為而,來顯示準確的數率。有些州僅有少數州代表,這種情況下就可將選票做分割。再交由全國票數統計作業中去計算。

在進行全國統計時,第三、四、五名領先的候選人會依照“偏好選舉制度”,被計做選民的第二順位理想候選人。偏好選具制度便如此進行,直到只剩兩位候選人為止,然後就會從中選拔優勝者 。即使幾乎不可能發生的雙方票數一模一樣,還是會再行使兩輪選舉來裁定勝負。這樣的選舉方式受到歡迎,因為這樣才能真正反映全國的民意。

第 5. 節   禁止在選舉或公投日前的三十天做民意調查及不實報導:

每一位選民都該能享有投給支持的候選人的自由、並免於受到民調支持率及關於候選人之負面不實報導的影響。即使某些候選人沒有強硬的財團做靠山、沒有媒體敢為他做報導,選民都不應被媒體誤導,相信絕對沒有希望選上。華倫泰憲法雖然要求只有在選舉宣傳期的最後一個月禁止以上事宜,但若有必要,仍然能夠訴請提前下令禁止用民調及不實報導去影響選民的觀點。選民要做的是選出他們能信任倚靠的代表人,而不是賭賽馬。選舉是嚴肅而神聖的。華倫泰憲法將致力保障選民得以大膽放心的投給他們支持的對象,並免於受貪婪財團及腐敗的媒體宣傳影響。後起之星的黑馬候選人想成功當選不再是不可能的,因為那些靠圖利為目的專家及不實的數據將被剷除。選舉跟金錢的掛勾越深,我們所聽聞到的民調資訊就越不可信。這兩者之間是有明顯確實的關聯的。

… 禁止在所有選票計數完畢之前做任何勝選假設聲明或是公開以未完成計票之數據做勝選猜測:

華倫泰憲法將禁止任何幕後黑手使用不實的預設和數據去影響選民,影響民心。 早投下的選票和晚投下的選票的效力是分毫不差的。選舉當天只要計票作業尚在進行中,就絕對是勝負未分,晚投票的選民不必擔心他們支持的人可能沒有希望被選上,就放棄或改投他人。其實在大多數的選舉中,末尾票數是很有翻轉局面的實力的,但因為媒體瘋狂的利用民調在最後一點時間試圖影響選民,很多候選人因此而落敗。允許媒體如此橫行無阻簡直是荒謬的行為,也是對只能在下班後才趕著去投票的勞工人民計極度的羞辱。華倫泰憲法中的線上選舉制度便會解決這些問題。

第 III. 篇     任期、空缺、及繼任

第 1. 節   所有選民都必須立誓: “吾立誓(或表示肯定) 將絕對盡吾職責遵守 Hong Kong 之憲法”;

第 2. 節   取消在職官員、外交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士所持有之特別豁免權。沒有任何人能不受法律之約束:

華倫泰憲法不再給予當選之官員或外交使者任何豁免權。沒有任何人能凌駕法律之上,舉國皆然。位高權重者不得藉職務之便來違逆社會所訂定之任何法規、遑論忽視國家人民、濫用職權來貪圖一己之私利。以上的行為等同將人民視為二等公民、並使政府及官員們趨於貪腐。

… 當選之官員及各部會首長均一視同仁遵守一般人民及公務員所遵守之法規:

人民所選出的官員必須、也將會遵守所有人民所遵循之律法,無人可免。歷史上有無數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例子,例如: 民事及刑事上的豁免減刑、濫用職權來排擠或迫害他人、靠職位之便為家人親戚圖謀特休、醫療保險、社會保障、免除酒後駕駛之懲處、拒繳停車罰金、等等。

第 3. 節   將各職位任期之期限交錯分開:

此一條款的設立是為防止任何單一部會突發政變奪權,避免製造出[民心不安引而起民眾恐慌、失控。

第 4. 節   將當選官員之任期訂為十二年一任:

華倫泰憲法最重視那些與民同心的人所提出的新想法、新觀點,這是身居天龍國的人無法做到的。仗著年資倚老賣老、言行自大的冗員,將與無終日所事事的國會會員一樣的備裁撤。以眾議院94%、參議院 83%的連任率來看,許多政客因此而變得安逸自負而固執 ,引發無數政治僵局、設立各種於民間不可行的法規、無視於加諸人民的各種迫害、只想待在與現實隔絕的安逸泡泡中玩政治手段及享受連任的利益。新興的候選人以及他們的新想法被排除在外,甚至因為政黨以操縱手段一手遮天、保障他們自己的利益,而始終如隱形人般完全不為人知。政客關心的是他們是否能獲選連任,而非與人民切身相關的民生問題。政客們不需要上朝九晚五的班,彷彿跟人民生活在不同世界,他們照顧的是大企業和特定人士的口袋深度,完全不去照顧那群有 90% 可能性讓他連任的老百姓。這些人最熱衷募款,他們身處高位,代表人民卻不知民間疾苦,這種狀況之下,怎麼可能會頒立有利於民的、能真正幫助到人民的條款? 他們日積月累的官官相護和勾結,在職權相關領域中獲取了難以想像的巨大利益和極度不民主的權利,他們想鑽研的是如何守住這些好處而非如何進行有利於民的改革。

…任期未滿即離任則不算為做過一任:

若是當選官員於自身職位任期內因無法勝任、或由他人接替職務,則其工作將不視為做滿一任期。

第 5. 節   只要三分之二的選民同意即可再連一任亦可立刻罷免已當選之官員:

若是當選官員的在職表現實在無能、差勁到令三分之二的選民都欲除之而後快,或者若是當選官員的在職表現優良到三分之二的選民都希望其再連一任,那麼可依選民的意願令其罷免或是再度連任。優良官員是否再度連任的選舉將於九月一日前的工作日舉辦,而是否要將不良官員予以罷免之投選活動則可隨時舉行。

… 允許選民以服從多數決議方式,直接訴請將非藉由選舉任職之法官、官員、部會首長、職員、廠商、或約聘人員予以即刻下任或是續任/續約:

非經人民選出的政府指派工作人員、員工、廠商、約聘人員之工作表現若是好到,或是差到有多數的選民希望由選舉決定該職員是否罷免或是續任,只要多數的選民同意,選舉即將舉辦。優良的公職人員只要表現良好就會持續得到人民的支持,表現欠佳者則及早下任。若該公職人員任期未滿、或是不知其職位是否有任期規範,選民得以決選其在職之期限。 這一類的選舉於任何時期皆可舉行。

… 禁止受到罷免之官員再任公職:

任何經由人民投選出之官員或是指定代理者、員工、廠商、約聘人員一旦由人民訴請將其罷免,無論是近期或是未來,皆將不得再上任。

第 6. 節   任何經由人民投選出之官員或是指定代理者、員工、廠商、約聘人員若是無法將其職務做滿六個月,將會遭解雇:

對未做好公職工作的人,給予六個月的期限做補救,若期限已到而工作仍未見改善,將被請退。

… 不得請求給予補償金,除非因公受傷:

離職補償金只給真正有資格得到的人。

第 7. 節   任何由選舉產生之公職一旦在職務上有臨時空缺,人民可於60日內選出新繼任官員,若該職位之任期多於六個月則由選出之續任官員接任:

當人民選出的公職職位出現空缺時,於三十日之內即會舉辦投選活動來補缺。在不干擾工作的前提下,這樣有足夠的時間找到合適的候補。代理該職位的公職人員也會在代理期間一起選舉。華倫泰憲法注重工作不中斷,並避免備無意義的政治活動干擾。

依據華倫泰憲法,最高法院法官將由民選,候選人不再局限於能提供利益的政客,或是容易被總統、議員操縱的人。以往,這些重要職位一旦無人任職就可以空好幾個月,使作業堆積成山。憑甚麼只有總統所提名的人才能角逐這個職位? 憑甚麼讓那些有政黨傾向的議員可以將席位保留給他們內定的人,或是左右聽審的人的想法? 答案是: 這些人根本不應該有這種特權。待華倫泰憲法頒布, 他們就不會再有這種特權了。

… 按照繼任順位條例, 職位之空缺將由代理人暫代60天,讓人民得以選出新的人選:

代理人代理公職的期限有六十天,讓人民有時間選出新的繼任官員。除非該職缺之任期只剩不到六個月,否則代理官員代理職務之期限不得超過六十天。

…若任其只剩不到六個月,代理官員可代理至該職位任期期滿:

要為任期還剩不到半年的職缺舉辦整套選舉流程太勞民傷財了。再者,在如此短的時間內仍要找人取代代理官員,似乎對職務代理官員不尊重,若職務代理人本身與代理之職位沒有任何連帶利害關係,他們本身也一直對自身的職務盡忠職守,那麼堅持取代代理人也不太合理。而受代理或是任職未達滿期之職務,也不會被記為一任期。

第 8. 節 對於部長或領事、聯邦政府中、州級的高層職缺,總統或是州長可在30天內提名一人,交由上議院於兩星期內以票數多者決議當選。若被提名者遭到否決, 可於一週之內再提名第二次人選一人。若第二次提名仍遭到否決,可於一週內再提名第三次人選一人:

法官必須於限定期限內核准有執行權的機要職位由何人擔任。以往,一些機要職位會長期處於空缺狀態,就是因為核准期限未做設限,這些機要職位一旦被政客拿來做利益交換,若談不攏,空缺則會無限期延長。華倫泰憲法修正此弊端的方式就是對每個職位的補選立下核准期限,若是有連續三次被提名者遭立法官員否決的狀況,則換由人民從被否決的這些人選當中選出。 如此,議會才會盡快找出最適任人選,因為與其將權力交付給人民,他們還是會比較希望能由自己掌控到人選。

在上議院首肯的前提下,華倫泰憲法保留了總統及州長對某些職位的直接指名權,但縮短了他們提名及做決議的期限,如此一來能保障政府中的機要職位是真的有人在持續做事的。迅速的補缺機制能夠防範重要工作因政客彼此拉攏利益而受到耽擱。最高執行長(總統或是州長) 從職缺成立之時算起有30天的時間來選出他們要第一次提名的人,介紹給上議院做為期兩週的決選。 若是被否決,最高執行官則有一週的時間來提出第二次的提名人,只給一週的原因則是,擔任如此機要職位的人物早該在第一次提名時的30天期限內就想周全了。上議院對第二次提名的人選仍舊有兩週來做決選。若仍然遭否決,那麼最高執行長官有一週的時間來提出第三次也是最後一次的提名人選。

… 若最高執行長官於規定期限內皆未做人選提名,則決選權將交由該轄區之立法機關中的下議院決議,依票數多寡裁定:

若是總統或州長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提名人選,民意代表或是議員將可於一週之內做人選提名,再交由上議院於兩週內做決選。 若被否決, 總統或州長需於一週內再提名,若未提名則再次由下議員提名。若是三位被提名者皆被上議院否決,人民可從被上議院否決的三位提名人當中選一位來任職。

這種把關方式可確保該職缺透過最高效率、由最適合的人任職。最差、也不大可能發生的狀況也只會是某職缺經過4個月又一週,仍無適合人選,也就等於30 + 7 + 14 + 7 + 7 + 14 + 7 + 7 + 14 + 30日之久。這種方式之下,仍然比現今職缺久未候補的狀況還是要好。

… 若3位被提名人皆被該地方之立法機構否決,人民將得於30日內從三位被提名人當中選一位:

若議員或立法委員對總統或是州長所提出的三位被提名人皆否決,那麼人民將得於三位被提名人當中投選一人。這樣的機制會使議員或立法委員必須積極的看待總統或州長所提出的提名人,否則將喪失權力並由人民來定奪。

第 9. 節   聯邦政府的繼任順位為: 副總統、美國參議院臨時議長、美國眾議院議長、及以下機構之首長: 通訊資訊、財務、內政、外交、武裝軍事、公眾健康與農業、勞工、教育,繼而由最大至最小的州之議員;

第 10. 節   州政府的繼任順位為: 副州長、州立法院臨時院長、州議會議長、以下州部會之國務卿: 能源、交通、建築、州衛隊、繼而由最大至最小行政區域之立法委員:

以上州政府繼任順位乃依照多數州憲法所成立,部分內容之更動則按照在華倫泰憲法之下的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兩者間新的權力分配而制定。